建办村函〔2016〕4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试点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3-05 03:49:52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办村函〔2016〕4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重庆市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现就开展2016年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改革创新乡村规划理念和方法,树立一批符合农村实际、具有较强实用性的乡村规划示范,以带动乡村规划工作。

二、试点内容

(一)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试点

1.实行建设决策先行的规划理念。针对本地区农村人居环境的薄弱环节先行作出建设决策,依据建设决策推进乡村建设规划编制。

2.实行乡村建设规划的主导地位。建立以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为依据和指导的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体系,统筹安排乡村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3.实行相关部门统筹协调的规划编制机制。建立县(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参与、专项建设项目统筹、“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机制。

(二)村庄规划试点

1.实行村民委员会为主体的规划编制机制。村民委员会动员、组织和引导村民参与村庄规划编制,把村民商议同意规划内容作为创新村庄规划工作的着力点,并将村庄规划成果纳入村规民约一同实施。

2.实行简化、实用的规划编制内容。遵循问题导向,以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和村庄整治项目为重点,力求规划内容的简化实用。

三、试点要求

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要尽快指导各地开展规划试点工作,于2016年6月30日前确定试点名单并报我部备案。每个省(区、市)开展规划试点的县(市)不少于5个,村庄不少于20个。列入规划试点的县(市)和村庄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四、示范遴选

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要在规划试点工作基础上,向我部推荐试点内容落实较好的规划作为示范,并于2016年12月30日前报送推荐规划的基本情况和成果。每个省(区、市)可以推荐1-3个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和5-10个村庄规划。

我部将组织专家按照《意见》要求,对各省(区、市)推荐规划进行遴选,选择符合条件的优秀规划作为示范,公布2016年度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示范名单。

联系人:宋世明、张雁

电话:010-58934518传 真:010-58934818
 


附件:

1. 县(市)域乡 村建设规划试点基本情况表

2. 村 庄规划试点基 本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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