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函〔2017〕56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
民办函〔201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业务司局,部属事业单位,各民政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为落实2017年民政部工作要点相关任务,加快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现就开展2017年度民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隶属民政标准化工作职能范围,已有标准研究草稿但尚未纳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立项,或拟将已实施的地方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申报2017年度民政标准立项。拟申报项目不得与已发布或已立项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或雷同。
二、申报材料
申报标准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含电子版)一式三份:
1.标准草案稿(或标准修订稿)及编写说明;
2.标准立项建议书(应有业务司局盖章);
3.拟将地方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另附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说明;
4.拟全文强制执行或部分条款强制执行的标准,须另附法律依据。
三、有关要求
2017年度民政标准立项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归口审核、集中评审方式遴选与确定。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组织项目的征集、遴选和申报工作。申报单位要对照《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民发〔2016〕142号)确定的主要任务,开展标准立项调查研究,科学提出立项需求。
2.鼓励基层民政单位、社会组织提出标准立项建议,参与民政标准起草;支持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地区和单位围绕民政管理与服务提出项目申报建议。
3.民政部各业务司局为民政标准立项的业务指导机构,负责本业务领域标准立项可行性、合法性审查。申报单位要根据标准涉及领域,加强与对口业务司局沟通联系,及早将立项申报材料送业务司局审查。
4.各地民政部门和单位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立项申报材料送交人事司。人事司视情在进一步征求相关业务司局意见后,统一组织标准立项评审。通过评审的国家标准立项申报项目,以民政部名义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立项;通过评审的行业标准立项申报项目,列入年度民政部标准制修订计划。因工作急需且具备标准制定条件的项目,可适时单独组织评审并立项。
民政部办公厅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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