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英力士酚类新加坡有限公司继承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在丙酮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0号)
商务部关于英力士酚类新加坡有限公司继承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在丙酮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0号
2023年4月18日,商务部收到英力士酚类新加坡有限公司(INEOS PHENOL SINGAPORE PTE. LTD.)提交的申请,请求继承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 LTD.)在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其他权利义务。商务部对此进行了调查并作出继承税率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适用税率
2008年6月8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2014年6月6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40号公告,决定继续实施上述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2020年6月5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13号公告,决定继续实施上述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在上述反倾销措施中,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6.7%。
二、调查程序
2023年4月18日,英力士酚类新加坡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英力士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了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100%的股权后,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更名为英力士酚类新加坡有限公司。英力士酚类新加坡有限公司请求继承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在丙酮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英力士酚类新加坡有限公司提交了董事会决议、股权收购协议;更名前后的公司章程及注册登记文件;更名前后的产能情况、设备清单、原材料供应商清单、客户清单以及原材料采购合同、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证明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大陆丙酮产业。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对此不持异议。
三、继承税率决定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该公司的申请符合要求并附相应证据,公司与丙酮业务相关的生产能力、生产设备、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在更名后均未发生实质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英力士酚类新加坡有限公司(INEOS PHENOL SINGAPORE PTE. LTD.)继承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 LTD.)在丙酮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6.7%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其他权利义务。
(二)以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丙酮,适用丙酮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新加坡公司”的51.6%反倾销税税率。
四、本公告自2023年6月16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