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3〕494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在河堡营堡、北元2段长城、北元护城楼保护区划内实施河曲县护城楼棚户区文物保护项目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河堡营堡、北元2段长城、北元护城楼保护区划内实施河曲县护城楼棚户区文物保护项目的批复
文物保函〔2023〕494号
山西省文物局:
《山西省文物局关于在河堡营堡、北元2段长城、北元护城楼保护区划内实施河曲县护城楼棚户区文物保护项目的请示》(晋文物〔2023〕3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河曲县护城楼棚户区文物保护项目。
一、对所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补充何堡营堡、北元2段长城的长城认定编码,评估城墙墙体结构稳定性情况,如需实施长城本体加固,应另行编制保护方案并按相应程序报批。
(二)进一步评估拟建项目中拆迁施工、工程建设等对文物本体的影响。根据评估结论,细化现状挡墙拆除、重建的具体施工方案、文物临时支护措施及相关控制要求。
(三)补充消失段长城地下基础的考古勘探资料,明确该段长城走向、分布范围,为完善地面标识设计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四)删除与长城历史价值和文化内涵无关的景观小品,减少硬化铺装和高大植被面积,保持长城历史风貌,维护视线廊道畅通。
(五)应按照现状加固要求,另行编制贺家院、古戏台、套院保护方案并按相应程序报批。不得改变贺家院、古戏台、套院的位置、形制和风貌,维护其真实性。
(六)细化场地排水设计,进一步加大拟建水电管线与长城本体的距离,避免植物根系、雨水浸泡、管道施工等影响长城本体安全。
(七)严格施工管理,明确施工期间确保人身安全与文物安全的临时加固防护措施及应急预案等,禁止在拆除与长城连接的构筑物、房屋时使用器械。
二、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实施。
三、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