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办发〔2017〕55号《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
旅办发〔201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为全面贯彻2017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旅游业改革开放,充分发挥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先行先试、率先突破的作用,依据《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建设管理办法》(旅办发〔2017〕41号)的有关要求,国家旅游局决定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创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
二、申报条件
1.所在地旅游业发展条件较好,已开展或即将开展旅游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工作,已推出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旅游改革创新举措。
2.所在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旅游工作,各相关部门权责清晰、大力配合旅游业发展,能够有效形成推动旅游业发展的合力。
3.所在地旅游部门具有改革创新、率先突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备承担推动改革创新任务必要的机构、人员等基础条件。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的所在地须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确定本地区拟开展旅游改革创新的规定任务、商定任务、自选任务。其中,规定任务是指各申报地原则上必须开展的旅游改革创新事项,如申报地规定任务已完成或部分完成的要予以说明,同时附送已印发的相关文件作为依据(包括以党委政府名义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三定方案等)。商定任务是指国家旅游局根据各申报地的特点优势与其商定并要求其积极承担的改革试点事项,原则上各申报地须从商定任务清单中选择3-4项任务。自选任务是指各申报地结合本地情况自发推动的旅游改革创新事项,一般由各地自行确定,国家旅游局不作明确限定,但须体现自主创新,须具有相应内容(详见《申报表》)。
2.请各省区市旅发委、旅游局认真组织本省区市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原则上每省区市推荐1家,但不能多于2家)。各省区市旅发委、旅游局经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将《申报表》一式三份盖章后寄送至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时间截止为3月底。
联系人:政策法规司体制改革处王倬、马海鹰
电话:010-65201625、65201634
附件:
1.第二批国家级旅 游业改革创新 先行区申报表
2.国家级旅 游业改革创 新先行 区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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