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32号

浏览量:          时间:2017-03-19 01:17:25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32号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年第1号发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调整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其他金化合物(海关商品编号 2843300090)”、“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海关商品编号7113191100)”的,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二、调整后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第44号所附目录停止施行。
 


附件:黄金及黄 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 品目录.doc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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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黄金, 黄金制品, 进出口,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 2016年, 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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