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18-06-22 21:48:55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运输方式”、“征免性质”、“贸易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许可证号”、“随附单证”、“标志唛码及备注”、“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

二、第五项“进口日期/出口日期”中将“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修改为“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三、第三十一项“随附单证”中将“本规范第十八条”修改为“本规范第二十条”。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货物流转应按照“先报进,后报出”的原则,在同一特殊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流转的,先办理进境备案手续,后办理出境备案手续,在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由区内企业、区外企业分别办理备案和报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自2017年3月29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进出口货 物报关单填 制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17年3月16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law/17552.html

本文关键词: 修订, 海关, 进出口, 货物, 报关单, 填制, 规范, 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 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