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流通函〔2017〕95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特许经营宣传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特许经营宣传工作的通知
商办流通函〔2017〕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自2007年颁布实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商业特许经营取得了快速发展,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吸纳民间资本投资、扩大消费、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商业特许经营的认识,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切实推动商业特许经营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商业特许经营宣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认识
商务部将以《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为契机,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具体安排见附件1)。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响应,密切配合,组织企业积极参与,并在本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商业特许经营的重要作用,充分展示《条例》颁布实施10年来商业特许经营取得的成效,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商业特许经营的关注、认识和理解。
二、遴选优秀企业,树立示范典型
商务部将会同相关行业协会编发《特许经营最佳实践案例集》。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兼顾不同行业,于8月1日前向商务部推荐本地区2-3家优秀特许企业典型案例(具体要求见附件2),并通过组织企业访学、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向相关企业及社会各界大力推广。
三、培育加盟主体,激发市场活力
商务部将联合相关单位制作《加盟投资指南》公益视频,在商务部网站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公开发布。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商业特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面临的具体问题,面向投资加盟者和社会公众开展有针对性的知识普及活动,引导社会公众科学选择加盟品牌、正确看待风险收益,激发投资创业市场活力。
四、开展监督检查,优化营商环境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条例》贯彻力度,监督检查在本地区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人员、中介平台等,大力整顿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对不主动备案、不诚信备案、不按时提交年报的企业,要进行约谈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处罚、公示;对其他部门在行政监管或司法审判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调查处理。监督检查情况及典型案例请于8月1日前报商务部(具体要求见附件3)。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统筹安排、主动作为,结合本地区商业特许经营发展情况,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借助相关协会等专业机构力量,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努力扩大影响,保证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王义涵 赵涛
电 话:010-85093747 85093768
传 真:010-85093795
邮 箱:wangyihan@mofcom.gov.cn
附件:
1.《条例》颁布10周年系列宣传活动安排
2.特许经营最佳实践案例征集单
3.特许经营监管典型案例征集单
商务部办公厅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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