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015〕2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为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和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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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为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和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法〔2015〕205号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建设海洋强国、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营造良好投资贸易环境,提升法治软实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实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充分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全面提高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司法公信力,制定本意见。

一、认识和明确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意义和奋斗目标

1.深刻认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重大现实意义。为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司法公信力,促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科学长远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实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部署。当前,国际经济政治格局深刻调整,开放型经济和海洋经济深入发展,依法治国全面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要承担争当司法公信的排头兵、司法改革的先行者、涉外法律工作的主力军的新使命。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实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重要性,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

2.准确把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内涵。实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是实现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强调以精取胜,注重品牌效应,实现案件办理精品化、人员素质精英化、法官视野国际化、体制机制创新化,着力提高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司法的公信力。

办案精品化。精品战略,首先要办精品案件。要实现程序规范化。牢固树立程序正义理念,管辖、送达、庭审以及合议等各个环节都要严守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要强化庭审功能,推行当庭宣判。要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增强论证说理。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工作,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裁判尺度统一。

队伍精英化。实施精品战略,关键在人。要加强政治思想建设,始终将政治思想建设摆在首位,不断提高分辨大是大非问题的能力。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改进司法作风,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清正廉洁。要加强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职业尊荣感。要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着力培养一批既熟悉中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又掌握国际经贸航运知识,并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较高外语水平的专家型、复合型法律人才。

视野国际化。开阔的国际视野是做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要恪守条约义务,正确理解、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准确适用中外法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公正高效的审判赢得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高度重视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条约谈判工作,在国际投资、贸易、航运规则的形成中充分发出中国司法的声音。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勇于登上国际司法舞台,充分利用各种机会,了解国外同行的成果经验,掌握国际司法的发展趋势,宣传、展示我国司法的立场和成就。

制度创新化。制度创新是实现精品战略的不竭动力。要主动服务司法体制改革。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要充分利用司法改革“天然试验田”的优势,继续发挥改革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争做司法体制改革的排头兵,根据中央统一部署,争取先行先试,进一步完善审判工作体制机制。完善海事法院管理体制及审判机制,拓展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完善涉外商事案件管辖制度,完善国际、国内仲裁司法审查机制。

二、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全面提升审判工作质效

3.树立程序正义理念。要更新审限观念,尽管涉外商事案件没有审限的硬性要求,但为提高审判效率,要积极采取措施,尽量缩短涉外商事案件的审理周期。对于不涉及域外送达、域外取证、公证认证以及外国法查明等情况的案件,要设置符合实际的内部审理时限,强化审限管理,避免案件久拖不决。要规范涉外送达工作。严格适用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的条件,在未穷尽其他送达途径前不得直接进行公告送达,切实保护域外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要慎重采用限制出境措施,严格适用条件,完善报批、审核和备案制度,规范操作,避免因措施不当引发外交纠纷。

4.确立庭审中心主义。要做好庭前准备工作。认真审核外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需要履行公证认证手续的证据材料。对疑难复杂案件,应通过组织证据交换等方式明晰案件争议焦点,通过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要高度重视庭审工作,切实提高庭审质量。法官应注意庭审言行举止,遵守司法礼仪;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好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要对法律适用问题征询当事人意见,并当庭作出归纳、阐释;对于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或进行鉴定的申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回应;对于缺席审理的案件,仍应调查主要事实,避免法庭调查流于形式;应制作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地反映庭审全过程的庭审笔录。探索推进当庭宣判,逐步提高当庭宣判比例。

5.积极拓展外国法的查明途径。着力打造外国法查明平台,进一步重视发挥“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这一查明外国法途径的作用,加强与国内外法学科研机构的联系,开辟挑选中外法律专家的渠道。要有重点地结合主要投资贸易国家、地区开展查明外国法的基础性、前瞻性工作,逐步推动将外国法查明工作纳入统一平台体系中实施,并进一步发挥服务、保障作用。

6.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要规范裁判文书格式,重视程序性格式文书的规范制作,制定探索裁判文书的规范。要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在准据法适用、证据认证、事实查明和争议焦点归纳、分析等文书的关键内容上下功夫,做到表述清晰、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精练。

7.深化司法公开。通过在各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提供诉讼指南、案件信息查询等方式,方便中外当事人诉讼,并通过发布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提高涉外商事海事司法透明度。要加大庭审公开工作,创新公开方式,以视频、图文、微博等方式适时公开庭审过程。要做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进一步强化“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的裁判文书公开职能。要借助网络、媒体等平台及时发布审判动态信息,加强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增强社会认同感。

三、强化对下指导工作,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8.推广庭审示范工作。利用信息化技术将各级人民法院程序规范、驾驭娴熟、作风良好、质效双优的优秀庭审视频上传到网络平台,供辖区内法院学习参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交流观摩、邀请社会各界相关人士观摩庭审等形式,积极开展公开示范性庭审活动,提高庭审质量。

9.推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上级法院要定期对辖区内法院案件质量进行评查调研,肯定成绩,发现不足,通过座谈会集中反馈、下发评查报告等形式加强审判业务指导。

10.完善上下级法院沟通联系的工作机制。要坚持重要信息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工作中的重要举措、重大、敏感和新类型案件的审理情况应及时报送上级法院。要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有效、畅通、及时的沟通机制,做好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沟通、定期评析、交流等制度,统一裁判尺度。

11.定期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工作。要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强调论证说理,定期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工作。要推选出一批格式规范、说理透彻、逻辑严密、文字精练、适用法律准确的精品裁判文书,并汇编成册,发挥示范效应。

12.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制定工作。要针对疑难、复杂问题及时调研,注重挖掘法官群体司法智慧,总结既往司法裁判思路,借鉴国际先进立法、司法经验,及时制定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保障司法的公正性、法律适用准确性和统一性。

13.加强案例指导工作。要积极推荐指导性案例。要筛选出部分典型案例,在人民法院公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专刊及有关网站上发布。要定期发布年度十大涉外商事海事典型案例。要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针对性强、法律论证充分、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的作用,与司法解释相互配合,为开拓办案思路、衡量价值判断和统一裁判标准提供具体指引。

四、加强调查研究,主动服务大局

14.善用法治思维主动研判大局。寻找构建创新型经济新体制、建设海洋强国与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连接点,围绕“走出去”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我国海洋权益保护、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海洋生态文明司法保障、自贸区法治保障、“一带一路”法治保障、“两岸四地”经贸合作司法保障机制、边境贸易与区域经济合作司法保障、涉外民商事司法环境优化等新问题、新情况开展前瞻性、预判性调研,及时形成调研成果,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个案指导、向有关部门出具司法建议或立法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工作等多种方式,主动服务国家改革开放战略和建设海洋强国战略。

15.密切关注相关改革措施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影响。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要密切关注相关领域的改革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产生的影响,适时调整裁判思路,适时出台或修改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保障相关改革的顺利进行。如密切关注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尤其是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并购纠纷处理思路的影响;外汇管理体制改革、金融业开放对跨境融资、对外担保以及国际金融衍生交易行为等法律行为效力认定思路的影响;深入研究因对赌条款、协议控制、多层级离岸公司控制权等国际资本运作产生的相关纠纷;及时研究制定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认定规则等。

16.建立精品调研报告定期评选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要建立精品调研报告定期评选制度,将优秀调研成果集结成册,并在条件成熟时,转化为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和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

五、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司法能力

17.强化法官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高度重视和创造性运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方式,全面把握法律思维中规则思维、权利义务思维、程序性思维、价值权衡思维和建设性思维等特点,树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理念,依法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个体和普遍利益的关系,努力实现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安全与限制、平等与差别、生存与发展等不同价值追求的耦合与共赢。

18.高度重视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以专业化为目标,科学设置涉外商事审判机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专门的涉外商事审判庭;获得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也应成立专门的涉外商事审判庭,暂时不能单设审判庭的,必须成立涉外商事审判专业合议庭,保障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19.建立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要形成定期更新知识的长效培训和学习机制,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应确保每年一次对辖区范围内的涉外商事海事法官培训,培训要讲求实用性和针对性。加强与商务部门、海事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合作、交流和信息共享,探索建立与高校、科研机构以专题授课、举办沙龙等形式进行前沿问题探讨的交流机制,拓展审判视野,提高理论和实务水平。鼓励法官到港澳台或国外学习、培训。

20.鼓励法官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推荐法官参与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磋商谈判,参与各种国际贸易规则的起草,增加我国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话语权。

六、深化司法改革,完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制度机制

21.全面贯彻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中正确把握涉外商事案件的标准。涉外商事案件的判断要从法律关系主体、标的物以及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等三个方面是否具有涉外因素进行考察,只要其中之一具有涉外因素,即为涉外商事案件。要防止仅根据主体是否涉外为标准来识别涉外商事案件,从而使相当一部分涉外商事案件游离于涉外商事集中管辖制度之外。对于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或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应当集中由涉外商事审判庭统一审查,避免分散审查。

22.积极探索涉外商事审判庭审理部分新类型案件。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涉外商事审判集中对口服务开放型经济、科学整合审判资源以及有利于裁判权统一行使的全局出发,研究探索由涉外商事审判庭集中受理除涉外商事案件外的另两类相关案件:与涉外商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基本趋同的国内商事案件,如国内信用证纠纷案件、国内银行保函纠纷案件、国内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等;与开放型经济发展密切关联的其他商事案件,如涉外商投资企业商事纠纷案件、涉自贸区商事纠纷案件、边贸纠纷案件等。

23.合理调整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格局。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将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原则上下放至所有中级人民法院,并制定相应的级别管辖标准;逐步确立新类型案件、特殊类型案件、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疑难案件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制度。今后一段时期,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已有较多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上不再新增指定辖区内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年均收结案量长期不足的基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24.推动完善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要尽快调研启动修改现行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将涉海涉船涉货民商事纠纷案件和海事行政案件统一纳入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范围。要密切关注海盗、走私、污染等海上违法犯罪状况和国家海洋维权形势,深入研究将海事刑事案件统一纳入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范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方式、地方法院不得改变案由排除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制度;地方法院不得以所谓“查封”船舶之名规避《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受理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提出的扣押船舶申请;地方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扣押和拍卖船舶的,应当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执行。

25.探索建立商事仲裁案件集中审查机制。为适应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逐步趋同的新形势,发挥涉外商事审判庭长期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专业优势,应当将国内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归口到涉外商事审判庭审理,以解决当前各地人民法院存在的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重视不够、法院各部门之间审查职能交叉重合、审查程序缺乏规范、审查标准不统一、专业培训不足和该类案件的整体质量不高等问题。建立商事仲裁案件集中审查机制有利于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有利于促进仲裁事业发展,推动仲裁制度完善;有利于促进我国早日形成国际影响力大、国际竞争力强的商事仲裁中心。

26.进一步完善司法协助机制。要与外事、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络,探索建立域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域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工作各个环节的信息共享,加强信息反馈、分析和经验交流,提高域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新闻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27.切实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组织领导。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主管副院长要担任本地部署实施精品战略的第一责任人,要成立专门工作指导小组,进行长期指导。各地要因地制宜、合理定位。开放型经济发达的沿海省份法院,要加快实施精品战略,努力在全国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中西部省份法院要注意学习沿海省份法院的先进经验,稳步推进精品战略;边境地区法院要结合边贸和区域经济合作实际,突出实施精品战略的特色。要调研制定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评价技术规范,科学建立收结案绩效、精品文书、调研成果和司法公开等工作的评价指标体系。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上级法院要坚持每年对下开展精品战略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与指导整改工作,形成激励和倒逼机制,将精品战略落实到实处。

28.积极引导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新闻宣传和国际舆论。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在对外宣传中的重要意义和窗口作用,要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以媒体融合发展为契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和国际社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切和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借助国际上有影响力、有传播力的媒体及时、准确地传递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信息,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现我国司法的良好形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落实措施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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