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发〔2016〕251号《关于修订〈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四项自律规则的通知》
《关于修订〈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四项自律规则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6〕251号
各证券公司会员:
为配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实施,进一步推动证券公司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协会对《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及《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四项自律规则进行了修订,已经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20次会议(2016年12月23日)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对《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第十七条的要求,给予上市证券公司六个月过渡期,给予非上市证券公司一年过渡期。所有证券公司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落实全面风险管理要求。
联系电话:010-66575650
电子信箱:hyfws@sac.net.cn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下载:
附件1-《证 券公司全面风 险管理规范》(修订稿).doc
附件2-《证 券公司全面风 险管理规范》修订说明.doc
附件3-《证 券公司流动性风 险管理指引》(修订稿).doc
附件4-《证 券公司流动性风 险管理指引》修订说明.doc
附件5-《证 券公司压 力测试指引》(修订稿).doc
附件6-《证 券公司压 力测试指引》修订说明.doc
附件7-《证 券公司风 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修订稿).doc
附件8-《证 券公司风 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修订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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