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经〔2017〕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工作的通知
农办经〔2017〕7号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6〕10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汇交任务
根据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试点开展批次,结合各省上报的工作进展情况,对2017年各省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目标任务安排如下。
(一)已经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山东和宁夏,以及2014年第一批开展整省试点的安徽和四川等4个省区,在2017年底前完成全部县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
(二)计划2017年基本完成的省份,包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贵州、陕西和甘肃等12个省份,在2017年底前完成一半以上的县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
(三)其余15个省份,在2017年底前完成三分之一的县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
二、数据汇交质检程序
各省(区、市)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以省为汇交单位统一组织,将具备汇交条件的县级数据库成果采用专人专送方式分批进行汇交,具体程序如下。
(一)完整性初检。汇交单位首先将数据专送至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由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农业资源监测站(以下简称“监测站”)现场进行数据完整性初检。通过完整性初检的县级数据库成果由监测站拷贝后进入质检环节,未通过完整性初检的县级数据库成果需要补充完善后再次进行汇交。
(二)数据质量检查。进入质检环节后,由监测站负责具体的数据质检工作。通过质检的县级数据库成果,监测站将对其执行录入国家级数据库的操作,直到完成数据入库才表示该县级数据库成果汇交成功;未通过质检的县级数据库成果,由监测站出具质量评价报告,修改完善后再次进行质检和入库。
(三)数据修改完善。对于未通过质量检查的县级数据库成果,采用分级处理的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根据数据质检结果出现错误的类型和程度,将数据错误分为三个等级,第Ⅰ级表示非常严重,必须由省级组织修改;第Ⅱ级表示一般严重,可由监测站组织修改;第Ⅲ级表示可忽略的轻微错误或警告。
三、有关要求
(一)汇交省份可以以县为单位合格一个汇交一个,也可以收集若干个县一并进行汇交,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汇交批次,确保年底前完成汇交目标任务。
(二)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数据覆盖面广、信息量大,各地要切实提高安全保密意识,在数据库成果汇交过程中做好保密防护措施,签订保密协议,履行数据交接手续,避免发生失密、泄密问题。
(三)对于未确权的村、组,要掌握未入库承包地和涉及的农户等有关信息,并在数据汇交时一并提交文字报告。
为保证数据及时汇交,我部将定期通报各省数据库成果汇交进展情况。请各地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到人,在汇交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沟通和汇报,确保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任务顺利完成。
附件:2017年农村承包地确 权登记数据库成 果汇交任务安排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3月16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