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管一〔2015〕1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设备和工艺的改善,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保障能力,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2月13日
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从本目录发布之日起,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矿山在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的,按照本目录规定的时限予以强制淘汰。
1.扩壶爆破(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2.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3.使用爆破方式对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破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4. 无稳压装置的中深孔凿岩设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 集中铲装作业时人工装卸矿岩(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使用);
6.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7.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及露天采场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矿岩(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8.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使用的干式制动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TKD型提升机电控装置及使用继电器结构原理的提升机电控装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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