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5〕77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牛羊)产业的积极性,促进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市场供应,我们制定了《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及国家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对各省(区、市)和生猪(牛羊)调出大县给予奖励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管理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责权对等、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资金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
财政部每年根据生猪和牛羊市场形势和产业发展需求,统筹确定分块资金额度。
第五条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县。分配因素包括过去三年年均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奖励资金对生猪调出大县前500名给予支持。
第六条 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县。分配因素包括过去三年年均牛羊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奖励资金对牛羊调出大县前100名给予支持。
第七条 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猪(牛羊)生产、消费等因素,按因素法切块到省(区、市)。
第八条 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过去三年分县生猪(牛羊)调出量、出栏量、存栏量等统计数据进行测算。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确定的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及资金分配方案,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应于15日内将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同时,应于15日内会同同级农业(畜牧)部门制定省级统筹奖励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拨付到县后,县级财政部门应于60日内会同同级农业(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明确支持对象、项目内容、项目绩效、支持方式、支持金额和项目责任人,并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牛羊)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保险、牛羊饲草料基地建设,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省(区、市)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严禁用于与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严禁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支持内容,统筹确定资金支持方式。鼓励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十五条 同一年度内,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不得通过奖励资金重复支持。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畜牧)等部门制定奖励资金监管办法,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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