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公告〔2013〕2号《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3-28 03:10:17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股转系统公告〔2013〕2号

 

 



各市场参与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将我公司制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发布实施,请各市场参与人遵照执行。

由于《业务规则》实施后,市场运作平台将由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换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市场自律管理主体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转换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市场运行适用的规则将从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定转换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业务规则》及相关细则、指引等,为做好过渡期的衔接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实施《业务规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规则》发布实施前已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确认函但尚未挂牌的公司,比照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要求披露转让说明书等文件,参照原业务流程办理登记、挂牌等事宜。

二、为与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要求相衔接,已在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股票的挂牌公司及《业务规则》发布前已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确认函但尚未挂牌的公司(以下统称“已挂牌公司”),应当于2013年3月20日前,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向中国证监会设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受理窗口递交申请书,申请其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签订挂牌协议。主办券商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继续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承诺函,并与挂牌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确认原推荐挂牌协议中有关持续督导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条款仍然有效。

已挂牌公司未按期提交相关申请及文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暂停其股票转让;截至2013年6月30日仍未提交相关申请及文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

已挂牌公司股东应继续履行原股票限售要求和承诺事项。

三、《业务规则》发布实施前已报送申请股票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材料,但尚未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确认函的公司,应按照《业务规则》、有关公开转让说明书、挂牌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重新制作公司股票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并按照新的业务流程履行内部决策和申报程序。

四、已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主办券商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原主办券商”),应于2013年3月10日前,根据有关主办券商管理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业务备案申请,填报“证券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等备案申请文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备案后,出具主办券商备案函并公告,双方同时签署“证券公司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协议书”。逾期未申请业务备案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暂停接收该主办券商出具的推荐挂牌文件或采取其他限制业务措施。

《业务规则》发布前,已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接受业务培训但尚未获得主办券商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备案时比照原主办券商提交申请文件。

五、《业务规则》发布前已经开通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原交易权限不变,但应当按有关要求与主办券商重新签署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和特别风险揭示书。

六、《业务规则》有关交易结算制度的调整涉及系统开发、测试以及市场参与各方的技术衔接,需要在完成相关准备的基础上审慎推进。在交易结算相关技术系统开发、测试工作正式完成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仍沿用原试点期间的交易结算制度。有关挂牌公司股票的过渡期交易结算制度安排另行发布。

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包括本通知发布后新挂牌的退市公司)设置单独交易板块,暂沿用原交易结算和信息披露制度,有关交易结算和信息披露安排另行发布。

八、为确保过渡期内各项业务的正常进行,主办券商应当就本通知事项及时向客户进行解释和说明。

九、主办券商应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做好交易结算系统调整、测试等相关工作。

十、《业务规则》及其配套文件均为试行,请各市场参与人在实践基础上研究提出改进意见,我们将在本公司网站开辟专栏征集各方意见,并在适当时候调整完善。

特此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2月8日

 



附件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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