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运行〔2017〕5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组织实施社会物流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组织实施社会物流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7〕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物流统计是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准确把握物流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具有重要作用,也为科学制定物流规划和政策,加强宏观调控提供重要参考。根据物流业发展需要和部门统计的有关规定,我委对《社会物流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物流统计工作。
各地物流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统计工作的牵头组织和综合协调作用,会同统计部门和行业协会,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落实各项统计任务,全面做好本地区的物流统计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人力、物力和经费支持,保证统计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尚未开展统计工作的省、区、市,要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创造条件尽快开展起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做好技术支持。我委将每年对各地物流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二、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要按照《制度》要求遴选调查企业,加强调查企业和填报人员的培训,指导企业逐步建立规范的物流统计台账,如实准确填报调查表,切实提高调查数据质量。要紧紧围绕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深化数据挖掘和分析,更加准确地反映物流运行态势、存在的问题和差距,为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三、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调查企业要按照《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和内容报送重点企业调查表。各地要于4月30日前向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信息中心)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物流统计核算数据与分析报告、重点企业调查资料等。
附件:社会物 流统计报 表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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