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函〔2017〕24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7〕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部署,切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配合开展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开展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严格管控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进一步夯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摸排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各直属单位认真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1.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各直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
2.配合开展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分批关闭、转产和搬迁企业名单,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城区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的综合性支持政策,充分调动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进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
3.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突出重点,加快剩余隐患整改进度,全面完成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任务,杜绝新增隐患。
(三)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统筹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批准要求,抓紧推进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等各类用地,促进形成合理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2.规范产业布局。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等,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
3.严格安全准入。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联合审查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用地规划的符合性审查,规范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用地选址,督促地方严格落实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要求。
(四)依法推动落实主体责任。
1.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各直属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
2.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加大直属单位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3.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政府土地供应等方面予以禁止或限制。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职责分工,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积极落实综合治理有关措施。各有关直属单位按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摸排、危险源管控和治理。
(二)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直属单位要按照国办发〔2016〕88号明确的工作阶段安排,加强督促指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开展综合治理有关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有关工作。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直属单位要按季度向部开发司、综治办报送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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