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经发〔2023〕2号《农业农村部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第三批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第三批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工作的通知
农经发〔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宣传部、司法厅(局)、乡村振兴局:
2019年起,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两轮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培育和树立了一批乡村治理基层典型,引领带动各地乡村增强治理能力、提升治理水平,成为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有效抓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安排,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将继续开展第三批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并对前两批确定的“全国乡村治理示范乡镇”和“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进行复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第三批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
各地要对照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标准(见附件1),指导参与创建的乡(镇)、村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塑造文明乡风,推进法治乡村和平安乡村建设。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指导各乡(镇)、村运用积分制、清单制、数字化、接诉即办等务实管用的乡村治理方式提高乡村治理效能。要将乡村治理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以治理有效助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在组织开展创建的基础上,各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照创建标准优中选优,层层推荐遴选治理水平高、效果好的乡(镇)和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确定拟推荐的示范村镇,于2023年7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将示范村镇推荐名单汇总表和推荐表(见附件3、4)报送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将组织对各地推荐的示范村镇进行复审,面向社会公示后予以认定公布并授牌。
二、做好前两批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复核
为加强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创建质量,启动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2023年度复核工作。
(一)复核对象。2019年和2021年确定的两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包括199个全国乡村治理示范乡镇和1992个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
(二)复核标准及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本省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复核工作,逐一对照复核标准(见附件5)开展复核并抽取一定比例开展实地核验,经征求有关部门同意后,提出复核建议,填写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复核结果建议表(见附件6),于2023年7月31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农业农村部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公布复核结果。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宣传、司法、乡村振兴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合力部署安排。各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强化统筹协调,广泛发动各地乡(镇)、村参与,形成创先争优的生动局面;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实事求是,做到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和复核工作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增加基层负担。
(二)强化创建指导。将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作为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重要抓手,因地制宜推进乡村治理政策落实,挖掘、打造治理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村镇典型,形成带动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引领力量。要注重加强基层调查和培训指导,利用好专家智库资源,提高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工作效果。
(三)做好总结宣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乡村治理示范村镇的好经验好做法,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对典型做法成效进行宣传报道。适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研讨交流、现场参观学习等活动,不断扩大示范创建活动的影响力,营造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浓厚氛围。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蕾 010-59193124、59193105(传真),xczlzdc@agri.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附件:【点击下载】
1.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标准
2.第三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推荐名额分配表
3.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推荐名单汇总表
4.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推荐表
5.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复核标准
6.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复核结果建议表
农业农村部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