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2023年6月15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推进实施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行业标准,压紧压实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文明引导主体责任,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第三批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正式开业两年以上,在引导旅游者文明行为,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文明服务,倡导和践行文明、健康、绿色旅游新风尚等方面具有示范性的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申报单位须已获评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
二、申报数量
每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
三、申报材料
(一)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申请评定报告书;
(二)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证明材料;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荣誉证书等相关证照、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报和评定程序
(一)评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初审推荐、复审推荐、现场检查、评议公示、命名授牌程序进行。
(二)申报单位依据《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LB/T 075-2019)行业标准及评定细则(2022年版)进行自检,提交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申请评定报告书等材料,由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复审并推荐上报。
(三)评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通过材料审核的申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根据综合评议结果,确定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候选名单。
(四)候选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符合评定标准的申报单位,由评定机构发布公告,颁发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证书和标牌。
五、相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如弄虚作假,经查证后,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LB/T 075-2019)行业标准及评定细则(2022年版)要求,加强创建指导,认真组织遴选,切实把好审核推荐关。
(三)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汇总申报材料纸质版装订成册(一式1份),于2023年7月14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至指定接收地址;电子版评定报告书(word和PDF)及其他证明材料(PDF)打包发送至:wlblyzjs@163.com。
六、联系方式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联系人:李淑婷
联系电话:010-59881674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张艺驰、李子璇(联系电话:010-65201466、010-65201402,邮编:100740)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