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2年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结果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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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2年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结果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对2022年各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现公告如下(各考核等级内,按照行政区划排序):
A级: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广东省;
B级: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C级:海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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