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7〕304号 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3-31 02:58:33

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3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设立“基本农田”和“土地整理”全国统一标识,规范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志牌,有利于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意识,接受社会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为此,部制定了《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识图案和颜色规格,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土地整理项目标志牌参考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有关要求,将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志牌作为2008年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工作列入日程。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要求,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标志牌的统一式样。标识和标志牌设立工作要从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先行。在充分利用已有标志牌的基础上,本着就地取材、节约成本的原则,设立新的标志牌,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宣传工作。   
 


附件:

1.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

2. 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图案及颜色规格

3. 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土地整理项目标志牌参考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1: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



一、为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宣传,提高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意识,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基本农田标识”和“土地整理标识”,规范有关标志牌的设立。

二、“基本农田标识”由红色衬托下的五星、绿色的田野和金黄的稻穗创意而成,蕴含着庄严国土上的基本农田,呈现一片丰收的景象,寓意着我国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是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主要载体。

“土地整理标识”由土地整理后新农村建设的美丽画卷创意而成。整齐规范的耕地、茂密的树林、笔直通达的田间道路和沟渠以及排列整齐的房屋建设,蕴含着土地整理后“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村集中”的景象。

三、“基本农田标识”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和基本农田保护界桩;“土地整理标识”主要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牌、农田水利设施(水闸、泵站、水渠)等。两种标识还可在有关管理资料、宣传品、相关用品上使用。

四、标识制作应醒目、清晰,根据标准图案之比例放大或缩小,颜色规格应符合规定;可以在标志牌上或有关设施上直接喷涂,也可以统一制作后进行镶嵌。

五、每个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应增设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每个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区均应设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志牌。

六、标志牌内容应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或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区所在位置、面积、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标识统一设置在标志牌的左上角,右下角应标明设立单位,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志牌均应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字样。

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参照《基本农田标识实用手册》和《土地整理标识实用手册》,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标志牌的具体内容、尺寸、样式、制作材料、具体设立单位及后期管护等做出统一规定。标志牌应结实耐用,外观简朴,造价节约。

八、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识和标志牌的组织制作和监督;应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人和责任,保证标识及标志牌不破坏、不污损。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土资源部将依据本规定对各地标识使用和标志牌设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2: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图案及颜色规格

 

基本农田标识图案

土地整理标识图案

 

 

附件3: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土地整理项目标志牌参考式样

 


基本农田标志牌

土地整理项目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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