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10〕218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0-12-30 01:49:02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土资发〔2010〕218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12月25日发布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布第四批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然资源部公告2020年第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规定,各地要充分应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为契机,全面把握并衔接好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成果验收和报备等关键环节,切实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基本农田划定应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基础上,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基本农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

(二)健全相关图表册

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应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见附件)。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应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

(三)设立统一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各地应按《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

(四)落实保护责任

划定的基本农田应按国土资发〔2009〕167号文件要求,落实到村组和承包农户,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要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层层落实保护责任,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

(五)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各地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划定的基本农田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与基本农田专题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采用《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和市(地)、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 1026-2010、TD/T 1027-2010、TD/T 1028-2010)的规范要求,基本农田专题要素采用《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 1019-2009)的规范要求,实现省域内数据库联网互通。

二、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

各省(市、区)应制定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步骤和完成时间,并将工作方案于2011年1月15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并抄送农业部。各市县应按照省(市、区)统一部署、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地勘察,编制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并做好论证工作。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报批。

(二)组织实施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实施。

(三)成果验收

1. 成果内容。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包括: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检验分析报告、工作总结报告等,基本农田数据库,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和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情况等成果资料。

2. 验收要求。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依法、合规;采用的资料真实、合法、实时;数据库、图、表、册等规范、齐全,与实地相一致;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及时签订或更新,责任内容完整明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规范等。

3. 验收方式。基本农田划定验收采取内业审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要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经批准的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对划入地块进行对比分析并实地核实。

4. 验收程序。基本农田划定验收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验收,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县级对划定成果进行全面自验后向市级提出验收申请。市级组织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各项内容进行初验,按照每个县(市、区)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5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检查符合要求的,市级向省级提出验收申请,按照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1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查。

5. 验收确认。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确认。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审核后,由省统一将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成果上报国土资源部复核。复核的重点内容是:各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是否达到国家下达的规划目标;以县为单位具体核实是否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图件,划定地类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做到图数地一致等。必要时,国土资源部将会同农业部组织开展实地抽查,对复核、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及时反馈给有关省(区、市),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经国土资源部复核认定各项成果符合要求且经省审核通过的,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验收确认函。基本农田图表册、数据库、标志牌等其他成果不规范的,要求整改完善后再核发验收确认函。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划定基本农田数量未达到保护任务、质量与上一轮划定基本农田比明显降低、划定基本农田地类不符合要求的,认定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不合格,责成有关县市整改纠正后重新申报验收。

(四)成果报备

1. 报备要求。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验收确认后,各地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实现乡、县、市、省、国家五级备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2. 报备内容。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包括电子信息和纸质资料信息。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信息备案到省;数据库等电子信息备案到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具体报备方式和要求另行通知。

3. 报备时间。各地应在乡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四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工作。报备到国土资源部的信息,由省级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

各地要以五级信息报备为基础,构建基本农田信息化管理体系,做好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做到图、数、地一致,实现基本农田动态监管,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通报制度。

三、工作要求

各地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原则,以已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综合运用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成果和耕地地力评价结果,认真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基本农田划定各项工作原则上应在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的具体要求:

(一)确保数量和质量

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要尽量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级;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要杜绝基本农田“保远不保近,保劣不保优”等问题。

(二)确保地类符合要求

新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必须是耕地。应当按照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要求,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可调整的、达不到耕地质量标准的农用地划出。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确保工作经费、人员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的重点内容,各地报备成果复核结果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并及时兑现奖惩。
 


附件:(略)

1.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表一)

2.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表二)

3.基本农田现状汇总表(表三)

4.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表四)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201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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