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发〔2017〕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各项任务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3-31 04:22:3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各项任务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及相关直属单位:

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是切实落实省市县各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的重要任务,是推进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全面落实特殊保护政策的重要基础。目前,各省(区、市)已完成省市县各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工作,正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查漏补缺,推动尽快形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为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各项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划定任务总体要求

(一)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已经论证审核通过的省市县各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落实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的要求,在确保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位置不改变的基础上,落到地块、完善表册、补齐标志、落实责任、上图入库,及时形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并汇交数据库成果,为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提供坚实基础。

(二)明确工作基本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各项划定任务,互为基础、互为条件,要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同步推进,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做好健全补充和更新完善。坚持因地制宜,规范推进。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部署安排,依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实化划定任务具体措施和操作要求,规范有序推进各项划定任务。坚持部门联动,协调推进。划定工作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做好衔接,把握时间节点和工作节奏,推进各项划定任务按时完成。

(三)明确工作基础依据。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相关调查、土地整治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成果,以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成果、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为基础,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0号文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善和汇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4号,以下简称《数据库通知》)等制度措施,以及《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 1032-2011,以下简称《技术规程》)、《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2017版)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明确工作基础和工作要求,做到落实划定任务统一标准规范。

二、切实落实划定工作各项任务

(四)落到地块有关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论证审核通过的省市县各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根据《技术规程》要求,采取内外业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将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图斑,实地调查确认到每个地块,具体确定边界、坐落、面积、地类、保护情况、质量等别(级)等信息,依次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进行编号,作为永久基本农田管理数据统计、分析、汇总的基本数据单元。市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布局原则上不得调整。

(五)落实责任有关要求。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别〈级〉、坡度等)、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奖励与处罚等内容和责任。根据10号文件要求,市县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要将保护责任落实到村组、农户,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将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记载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到村组,就是要与村组签订责任书,如没有组或者组之间存在权属争议的责任书可以签订到村;落实到农户,就是在有关表册中填写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片(块)或图斑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通过在村或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公示等方式明确责任;记载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与农业主管部门相关工作做好衔接,统筹推进落实。

(六)补充标志有关要求。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已有保护标志,在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及时补充更新设置标志牌和界桩,昭示社会,接受监督。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和《技术规程》有关要求,结合落地块实际情况,细化设置永久基本农田标志具体措施和规范,标志牌和界桩设立要统一规范、因地制宜、节约简洁、醒目清晰,标识内容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保护片(块)号、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标志牌和界桩一经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和改变。原有基本农田发生变动的地块,要及时更新或移除旧的保护标志。

(七)健全表册有关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10号文件和《技术规程》有关要求,在完成落地块、明责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表册成果,及时完善健全有关表册档案,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按村级、乡级、县级、市级、省级的顺序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汇总,编制省、市、县、乡、村各级永久基本农田表册。永久基本农田表册应包括现状登记表、现状汇总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划定平衡表等,主要内容应包括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等别〈级〉、坡度等)、位置、保护责任等信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确保表册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确保与落地块、明责任等划定信息一致。

(八)完善图库有关要求。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10号文件和《技术规程》有关要求,根据市县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编制标准分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永久基本农田分布图,以及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应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比例尺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形成的同级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相一致,以规范的图例图示,反映永久基本农田图斑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与编号,加注界桩和保护标志牌设立等信息。各地要以2014年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采用与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一致的行政区域,以县级为基本组织单元,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中土地利用要素和基础地理信息要素为支撑和基础,依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成果,以及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任务完成情况,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更新完善省、市、县三级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做到图、数、实地相一致。关于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善和汇交工作请按照《数据库通知》具体要求部署落实。

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划定任务

(九)加强领导,落实责任。2017年是国土资源系统“责任落实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精心部署、上下联动、统筹推进,细化工作任务分工,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资金、人员和设备保障,扎实做好落到地块、完善表册、补齐标志、落实责任、上图入库等各项工作。

(十)倒排工期,有序推进。各地要切实增强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据论证审核通过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充分利用已有工作基础,抓紧形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做好划定成果验收,尽快将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按程序报两部复核合格后,汇交到部。2017年6月30日前,经两部复核通过的永久基本基本农田数据库汇交工作全部完成。

(十一)加强指导,强化监督。部将加强对各省(区、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各项任务的督促指导,及时掌握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各省(区、市)要切实加强对市县工作的督促指导,每月15日前和30日前向部耕地保护司报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任务进展情况(详见附表)。对划定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部将采取通报、重点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加快推进。
 

 


附件:永久基本农 田划定工作任务落实进 展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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