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办发〔2013〕27号《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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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审办发〔2013〕27号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2013年4月12日署党组会议通过的《审计署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审计署

2013年4月15日
 

 

 


审计署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确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给的各项任务,加快推进审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全面提升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审计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审计理念,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把“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加大对中央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力度,完善审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推动完善国家治理,努力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审计署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审计,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领导职责
 


四、审计署领导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充分发挥审计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的职能作用,保证政令畅通,不断提高审计机关的公信力、执行力和效率。

五、审计署领导由审计长、副审计长、总审计师、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中央纪委驻署纪检组长和其他党组成员组成。

六、审计署实行审计长负责制,审计长领导审计署的工作。副审计长、总审计师、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和其他党组成员协助审计长工作。

七、副审计长、总审计师、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中央纪委驻署纪检组长和其他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审计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审计署进行相关审计外事活动。

八、各分管署领导要按照中共审计署党组(以下简称署党组)决定,各负其责,全力协助审计长抓好审计业务工作和内部管理,抓好队伍建设、法治化建设、信息化建设、理论建设和文化建设;对分管的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必须及时向审计长报告。

九、审计署领导在工作中要密切沟通,团结协作。审计署领导参加党中央、国务院会议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其他署领导通报。会议文件应送相关署领导传阅后交办公厅存查。

十、审计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单位的工作。

审计署机关各单位和各派出机构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切实贯彻落实署党组和审计署的决定,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十一、审计署机关各单位和各派出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有关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三章  依法行政
 


十二、审计署及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三、审计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审计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审计法律体系。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审计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建议。适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审计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并就审计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应用性问题适时作出解释。

十四、审计署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审计署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国务院批准。审计规章应及时向国务院报送备案。

十五、提请审计长会议讨论的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和决定的审计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法规司组织起草或审查。审计规章的解释工作由法规司组织办理。

十六、严格审计执法责任制和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审计、文明审计。
 


第四章  会议制度
 


十七、审计署实行党组会议、审计长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审计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审计长会议或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其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请有关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决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制定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措施;

(三)研究国务院委托审计署拟定的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四)研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部署审计署重要工作;

(六)研究决定审计署内部机构设置和干部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处理重大审计事项、重要涉外问题和年度外事工作计划;

(八)研究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九)研究议定其他需要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十九、审计长会议由审计长、副审计长、总审计师、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中央纪委驻署纪检组长和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审计长或其委托其他署领导召集,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指示;

(二)分析审计工作形势,研究决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要点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向国务院总理报送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四)讨论通过其他向国务院的报告、请示;

(五)讨论通过由审计署制定和发布的审计规章;

(六)讨论通过对地方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七)研究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审计署协调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地方审计机关请示审计署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特派办建设和署机关职工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十)研究议定其他需要审计长会议决定的事项。

审计长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

二十、审计业务会议由审计长、副审计长、总审计师、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中央纪委驻署纪检组长、其他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办公厅主任、法规司司长、科研所所长和有关审计专业人员组成。由审计长或其委托其他署领导召集,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主要任务是:审议各审计业务司提交的需经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的审计(调查)工作方案、审计(调查)实施方案、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公告稿。

二十一、审计署党组会议、审计长会议、审计业务会议的议题,由分管署领导审核或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提出,报党组书记、审计长或主持会议的署领导确定后提交会议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提交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的审计(调查)工作方案,应事先由分管署领导审核;提交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的审计(调查)报告,应按相关程序复核、审理,并经总审计师和分管署领导审核。审计业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审计(调查)工作方案和审计(调查)报告,由责任单位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后,按程序办理发文。

二十二、审计署党组会议、审计长会议、审计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一般要在会前3天把讨论文件发给参加会议的同志。

党组会议、审计长会议、审计业务会议要编写会议纪要。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秘书负责编写;审计长会议纪要由办公厅负责编写,办公厅主任审核;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由法规司负责编写,总审计师审核。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党组会议、审计长会议、审计业务会议的开会时间要相对集中和固定,以保证审计署领导同志既能集中时间参加会议,又能有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

署领导不能出席党组会议、审计长会议或审计业务会议,向审计长请假。相关列席人员请假,本人需说明请假的具体事由,由办公厅向审计长报告。

二十三、署机关各单位需要组织由署领导出席的会议和活动,应事前与办公厅协商初步确定时间后,再正式按程序报批。署机关各单位需组织专题会议、培训和研讨等活动,由其他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一周报经分管署领导同意,并告知办公厅。如相关安排有冲突,由办公厅负责协调。

二十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指示和审计工作需要,召开全国性审计工作会议。全国性审计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审计长或其委托其他署领导主持。召开属于二类会议的全国性审计工作会议,要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召开属于三类会议的全国性专业会议按每年年初审计长会议批准的会议计划执行。

二十五、召开全国性的审计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要按规定选择会议地点,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不得向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摊派会议经费,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五章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六、审计署机关公文应当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按照署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二十七、审计署收到的党中央、国务院文电,由办公厅报送党组书记、审计长或主持工作的署领导阅批。

审计署收到的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由办公厅按各司局的职责分工分送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后,报送分管署领导阅批,重大事项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呈报有关署领导阅批后转有关司局办理。

审计署机关各单位的请示、报告,按程序报相关署领导审定;审计署各派出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厅按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审核,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署领导审定,重大事项报审计长审批。除署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署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二十八、在公文办理过程中,遇有承办或牵头单位不明确的事项,由办公厅负责协调或报请署领导确定,有关司局不得推诿扯皮。涉及署内多个司局业务的公文,有关司局要进行协商,并在公文签发前由主办司局送有关司局会签。

二十九、以署党组和审计署名义发的文电,在送党组书记或署领导签发前,有关经办单位要认真做好审核工作,最后由办公厅负责审核把关。

三十、以署党组名义发的文电,由党组书记或其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

三十一、以审计署名义发的文电,其签发权限一般分为:

(一)由审计长签发的文电: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的报告、请示、意见、信息;向国务院报送的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署令;审计结果公告;发往各地区、各部门的重要政策性文电;审计规章和涉及审计工作重大问题的处理;重要的涉外事项和重要的政策性宣传稿件;推广全国性典型经验和指名批评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违纪问题的通报;向审计系统或审计人员颁发各种荣誉证书或奖状;审计署司局级机构变动和司局级干部的任免、处分等。审计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署领导签发。

(二)由分管署领导签发的文电:回复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部委及地方人民政府征求意见的文件;单项审计工作制度;有关审计规章的实施细则及解释;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业务文书;列入年度计划的各种专业会议文电;年度审计计划中的个别项目调整等。

三十二、以审计署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电,由主办司局领导审核,报分管署领导或审计长签发;办公厅主办的事项,一般由办公厅主任签发,必要时报分管署领导或审计长签发。办公厅主任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三十三、审计署会同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联合发文或会签发文,一般由审计长签发。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我署的联合发文或会签发文,一般应按照对等原则由分管署领导审签。

三十四、审计署署印由办公厅秘书处保管,经审计长、分管署领导、办公厅主任或其委托的人员签字后使用。

三十五、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机构要指定专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审计署公文的审核工作,提高公文质量。除重要工作事项和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文件简报外,其他尽可能不发。加大审计管理系统和电子公文运用,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六章  公务活动及宣传报道制度
 


三十六、审计署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地方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特派办和地方审计机关负责同志不到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分界处迎送。

审计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机构负责同志也要按此原则办理。

三十七、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未经署党组批准,署领导及司局级领导不得出席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召开的会议或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奠基、庆典、论坛、联欢及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署领导不为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签发贺信、贺电、题词、题名、作序。

三十八、审计署领导因公出访,严格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出访安排列入审计署年度外事工作计划。出访前,按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抄送外交部。回国后,向署党组报送出访报告,重要事项和需要请示的内容,向国务院报告。副审计长、总审计师、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中央纪委驻署纪检组长每年出国(境)一般不超过1次。

三十九、审计署邀请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拟请国家领导人会见的,由审计署向国务院提出请示,抄送外交部,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

与台湾的交流活动,由审计署向国务院台办报批。

会见港澳人员、华侨知名人士,由署港澳台办公室(国际合作司)报审计长或分管外事的署领导批准。

四十、审计署代表参加国际会议,如在会前有国际性审计组织提议拟在中国举办或由中国承办大型、多边国际会议等事宜,应多方了解情况,请示署领导,做好应对预案;如在会上临时受邀,应将相关信息带回国内,向分管外事的署领导汇报,经审计长同意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国际合作司正式发函协商予以确认。

四十一、审计署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全国性的审计工作会议和其他有较大影响的会议、活动,要按经审计署领导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审计署领导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应由办公厅统一安排。审计署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等活动,一般不作报道,重要活动必须报道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中国审计报不能以头版消息刊载。对审计署重要会议,署内媒体综合报道一般不超过1200字;审计署领导的讲话需要全文发表的,由办公厅指定署内一家媒体发表。

审计署领导参加外事活动,需要公开报道的,由国际合作司向办公厅提出方案,办公厅通知署管媒体进行报道。
 


第七章  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四十二、审计署领导及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审计长离京出差、出访和休假,要确定一位署领导主持工作,审计署办公厅应按规定事前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副审计长、总审计师、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中央纪委驻署纪检组长和其他党组成员离京出差的地点、事由、时间及出访和休假,原则上应提前5天向审计长报告,经批准后,由秘书把离京外出的有关事项通知办公厅。署领导出差、出访结束后,应及时向党组或审计长报告情况;专题调研、国际会议等重要事项,应及时向署党组或审计长写出书面报告。副审计长、总审计师、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和其他党组成员离京出差、出访和休假期间,应由审计长确定代理分管工作的署领导。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由办公厅主任酌情商请在京署领导处理。

四十三、审计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离京出差、出访和休假,应确定临时负责本单位工作的司局级领导同志,经分管署领导审定,审计长批准,并报办公厅。办公厅要随时掌握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京外出的情况,及时向有关署领导报告。

四十四、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离开驻地,原则上应提前2天报经分管署领导批准,并报告办公厅。办公厅应及时向有关署领导报告。

四十五、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机构外出组织集体活动,以及负责同志到署内外单位授课,应按规定事前报经署领导批准,并报告办公厅。办公厅应及时向有关署领导报告。
 


第八章  推进政务公开

 


四十六、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审计信息发布制度、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公开制度,定期向署特约审计员通报审计工作情况,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审计工作和内部管理各项工作的透明度。

四十七、审计长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审计署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需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审计署门户网站、审计结果公告、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主动回应相关方面的关切。
 


第九章  作风建设
 


四十九、审计署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审计署及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机构领导必须坚决执行审计署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审计署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审计署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署领导发表涉及国家重要政策的讲话和文章,若无统一口径,事先要报国务院同意。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机构领导发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讲话和文章,须报分管署领导批准。

五十、审计署要建设学习型机关。署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大力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

五十一、审计署领导要深入基层调研,明确调研主题,掌握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署领导对地方审计工作调研重点联系地区制度。

五十二、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规范工作程序,按程序和时限认真负责办理。

五十三、审计署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章  廉政建设
 


五十四、结合审计署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廉政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五十五、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等一般性经费支出,严禁公车私用,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未经署党组同意,署各单位不得举办各类纪念会、庆典、研讨会、表彰会、剪彩、奠基和论坛等活动,不得自行印制、分发纪念品和宣传品。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六、审计署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计纪律,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为本人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十一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五十七、要认真对待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及时反馈办理结果。要认真听取署特约审计员的工作建议,及时反馈意见。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应向国务院报告。

五十八、加强审计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审计法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实行规章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审计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五十九、审计署及机关各单位、各派出机构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涉及审计机关的重大问题,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机构要在第一时间向审计署报告,并按审计署要求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六十、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

六十一、要进一步完善署党组派驻纪检组长制度、审计现场管理制度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巡视工作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

六十二、审计署办公厅要认真履行署内督办职责,对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办件,国务院交办件,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有关部委的办理件,署党组会议、审计长会议、审计业务会议议定事项,署领导批示和交办重要事项等要及时督办,并适时通报各单位办理情况。
 


第十二章  附  则



六十三、本规则自署党组通过之日起执行。2009年7月15日印发的《审计署工作规则》(审办发〔2009〕131号)同时废止。

六十四、本规则适用于署机关各单位、各直属单位和各派出机构,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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