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水函〔2017〕4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通知
交办水函〔2017〕419号
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各直属海事局: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8号)自2016年9月实施以来,各地按照新规则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为指导各地更加准确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进一步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提升港口安全水平,提高行政效率,有效保证我国国际海运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港口设施保安既是履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等国际公约的需要,也是新时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和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现实需要。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为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要求,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认真开展港口设施保安评估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职责,按照《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导则》(JT/T779)的要求,对港口设施的基本情况、保安现状和保安体系运行情况等认真组织开展评估,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现场检查,实地评估港口设施的现有保安措施,查找薄弱环节。编写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全面反映所评估的港口设施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和抄袭。
三、认真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时,要根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部发布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导则》(JT/T780),结合本港口设施的实际情况起草制订,不得弄虚作假和抄袭。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审核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审核通过并通知申请人及时修改,对计划中列明的保安措施、保安人员、保安设备设施、应急反应程序等要逐一现场审核,确保计划中相关内容的真实性,确保报部材料合规,避免因基层把关不严影响行政效率。
四、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核验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是保安计划的实施效果和保安主管及相关人员履行相应职责的知识、能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未按规定取得有效证书,擅自为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要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采取相应措施。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要按照要求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未经年度核验或年度核验未通过的,将依照规定视为无效证件。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职责,并按要求及时将年度核验开展情况报部。
五、加强到期换证管理和服务
每五年开展一次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并重新编制保安计划是相关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要求。《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的有关信息已在部网站定期公布。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在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时,要对将在下一年度内到期的证书持有人予以提醒。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梳理统计本辖区内取得证书的港口设施信息,提前3个月提醒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开展保安评估、重新编制保安计划等换发证书的相关工作,并跟踪服务工作。对逾期未换发新证的,要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对持过期证书为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无证经营严肃查处,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采取相应措施。
六、有关要求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的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并督促相关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于2017年4月底前对本单位相关设施依法持有符合证书情况和保安计划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结合今年《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在6月底前组织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一次全覆盖的检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要求,组织开展一次保安演习,并针对演习中暴露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改进措施。
部将在下半年组织对重点地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将进行通报。对报部办理《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提交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在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等行为的单位,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的地区,部将予以通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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