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函〔2017〕9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函
建规函〔2017〕9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批<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年)>的请示》(鲁政呈〔2015〕67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规划》确定的城镇化发展战略和空间布局,坚持陆海统筹、城乡统筹和区域统筹,做优做强济南、青岛2个核心城市,培育强化济青聊、沿海、京沪通道、鲁南4条城镇发展带,加快提升济南—淄博—泰安—莱芜—德州—聊城、青岛—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枣庄—菏泽、东营—滨州、临沂—日照6个城镇密集区一体化发展水平,形成“双核、四带、六区”网络化城镇空间格局,构建布局合理、生态良好、设施完善、城乡一体的城镇体系。
二、原则同意《规划》对城镇化水平、城镇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的指导性意见。2020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65%左右,城镇人口约6700万人,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0081平方公里以内,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20074平方公里以内。2030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75%左右,城镇人口约8000万人,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要提高城镇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严控增量,盘活存量,合理布局,保护耕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用地要纳入城镇建设统一规划管理。
三、强化《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要按照《规划》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科学编制和认真实施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指导,重点做好山东半岛城市群和各城镇密集区等次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城镇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严格空间管制,把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的管制要求落实到各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中,加强对城镇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做好生态空间、基础设施廊道的预留和控制。
四、重视小城镇规划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要加强对小城镇规划建设的分类指导,培育一批人口规模大、发展基础好、辐射能力强的小城镇,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城镇化,有效带动农村地区发展。要明确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要求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逐步完善小城镇功能,优化乡村居民点布局,大力推进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美丽乡村。
五、加强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根据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设高效、完善、安全的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网络,促进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建共享、协调衔接,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合理安排公路、铁路、民用机场等重大区域性交通设施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进一步提升县乡公路安全防护水平。要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水源保护和水利建设,强化城镇供水、排涝和污水系统的统筹协调。要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完善水、电、路、气、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重视区域性综合防灾体系建设,深化防灾减灾规划,加强综合协调。
六、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将低碳生态城市理念贯穿到城乡规划建设的各个环节。依据《规划》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强化区域生态廊道建设,切实加强对海岸线和沿海湿地、重点河流、南水北调干渠沿线以及鲁中、鲁东山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分类指导。把握好生态保护和城镇发展的关系,防止城镇建设、工农业生产和旅游业发展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抓好重大生态环境工程,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落实节能减排措施,加快治理大气污染,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七、加强历史人文环境保护。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保护。严格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编制保护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完善保护措施,强化规划管理,加强历史文化遗产、自然景观资源和旅游开发的协调,切实做好具有地域特色的城镇和自然环境景观的保护工作。
八、严格实施《规划》。《规划》是指导全省城镇化和城镇协调发展,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实施省级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你省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依据本批复精神和当地实际,进一步深化、细化有关规划内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你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规划》,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各项建设和管理活动。要建立健全《规划》的动态监管制度,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报告。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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