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科〔2017〕140号《质检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7-04-09 05:15:11

质检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




国质检科〔2017〕14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质检系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结合质检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体系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质检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制定制度、采取措施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质检系统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科技成果转移工作的部门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定价机制


质检系统研发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进行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研发机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研发机构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三、合理使用质检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质检系统研发机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支持本单位的运行和发展。

四、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

质检系统研发机构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时,要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并提前在本单位对奖励分配方案予以公示。

(一) 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二)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三) 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应通过合同约定服务价格。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可以从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四) 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五) 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科技成果奖励可直接发放到人。

(六) 在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时,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成果转化特点做出规定。

五、建立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制度

质检系统研发机构的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质检系统研发机构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和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等方面的权利;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项目和总局科技计划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六、规范领导干部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质检系统研发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兼职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七、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管理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八、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

质检系统研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1日前向其主管单位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单位审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总局科技司。总局科技司汇总全部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报告,会签总局计划财务司、人事司等相关司局后,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 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二) 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三)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四) 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五) 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九、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设和绩效评价

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定期发布质检科技成果目录,举办成果推介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适应科技成果转化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建立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十、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和示范引导

鼓励质检系统研发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来支持本单位成果转化工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试点,建设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推动和支持更多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要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支持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质检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质检总局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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