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节能〔2015〕304号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17-11-24 21:30:31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管节能〔2015〕304号

 

 



【全文废止,最新:国管节能〔2017〕316号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国家统计局关于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我局对2013年印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删除原《统计制度》中“公务用车数量”及“公务用车用油量”指标,增设“新能源汽车数量”和“用地面积”指标,将原煤指标名称统一调整为煤炭等,已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编制《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分工和职责,进一步明确管理范围内各级各类公共机构有关报表的填报周期、报送方式及时限等,于今年10月30日前报送我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备案。要加强对尚未开展能耗统计工作公共机构的指导和督促,将所辖(属)公共机构全部纳入统计调查范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建立数据质量抽查和会审机制,每年对所辖(属)5%以上的公共机构进行抽查,所辖(属)公共机构50家以上的节能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上年度能耗数据会审,确保统计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附件:公共机构能 源资源消 费统计制 度.doc

 

 


国管局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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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国管节能,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共机构, 能源, 资源, 消费, 统计, 制度,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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