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考函〔2023〕575号《国家文物局关于鲻山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浙江大风车教育装备有限公司改建3#厂房建设工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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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鲻山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浙江大风车教育装备有限公司改建3#厂房建设工程的批复
文物考函〔2023〕575号
浙江省文物局: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报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鲻山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浙江大风车教育装备有限公司改建3#厂房设计方案的请示》(浙文物〔2023〕9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在鲻山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浙江大风车教育装备有限公司改建3#厂房建设工程。
一、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以下意见对所报方案进行修改:
(一)结合正在编制的《鲻山遗址保护规划》控制拟建厂房高度,建议采取坡屋顶或退台方式降低外露檐口高度至6.5米以内。
(二)进一步优化调整3#厂房建筑外观,与遗址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研究单位,在项目拟建区域开展进一步的考古调查和发掘工作,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三、修改完善后的项目方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四、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中如有文物遗存等重要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组织研究,提出调整方案。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