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械监函〔2017〕212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角膜塑形镜零售经营有关问题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17-04-14 01:45:16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角膜塑形镜零售经营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械监函〔2017〕212号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角膜塑形镜零售经营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市场监管械监〔2017〕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角膜塑形镜(俗称OK镜)是一种通过与眼球直接接触,改变角膜形态来矫治屈光不正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因此,拟从事角膜塑形镜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可以零售角膜塑形镜,但生产经营行为应当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附件:关于印发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办械函〔2011〕143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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