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点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点管理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原交通部印发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结合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以下简称资格中心)负责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点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和管理本辖区考点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考点,是指经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并在资格中心备案,在本地区开展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单位。
第五条 考点包括理论知识考点和实际操作考点。
第六条 理论知识考点承担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科目和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机动车检测维修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实际操作考点承担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和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科目考试。
第七条 理论知识考点和实际操作考点应当设在设区的市的大中专院校、高考定点学校、交通运输职业院校或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点(或考试中心)等具备职业资格考试能力的单位。
第八条 考点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存放试卷、实际操作试题光盘等考试资料的机要室和保险柜;机要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试卷、答题卡、实际操作试题光盘、考生成绩数据光盘放在保险柜内;保密材料存放有2人以上专人保管;
(二)具备机要邮寄和接收机要邮件的条件;
(三)具备基本通讯条件,包括电话、传真机或其他电子通讯条件;
(四)具备能满足录入和传输考生信息的计算机及打印机等设备;
(五)具有用于清点接受和装袋寄送试卷、答题卡、实际操作试题光盘、考生成绩数据光盘的考务工作场地;
(六)具备承担考试期间保卫、医疗等服务工作的条件;
(七)具有准确统一的计时条件;
(八)具有完善的安全保密和应急管理等制度。
第九条 除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外,理论知识考点还应具备开展纸笔考试的标准考场。
实际操作考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开展实际操作计算机模拟考试的计算机考场,计算机考场应满足实际操作考点配置要求。
(二)具有工作稳定、掌握计算机操作和日常维护技术的计算机考场管理员。
第十条 申请设置考点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考点申请表;
(二)省级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情况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考试部门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联合组织考试的,考点需经双方协商审核后予以确认。
(三)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将考点信息报资格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原已验收合格的实际操作考点,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实际操作考点要求审核合格,即可承担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一个单位应同时申请成为理论知识考点和实际操作考点。
第十二条 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考点管理实施办法,规范考点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资格中心对考点不定期组织实地抽查。
第十四条 考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考点资格,触犯乐动体育ldsports5.0
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经核实不符合考点设置条件的;
(二)超标准收取考试费用的,或擅自将考试费用截留或挪作他用的;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考生投诉多,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考试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被取消的考点,经核实整改后,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点管理暂行办法》(厅职评字〔2006〕30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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