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水函〔2017〕25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7年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4-16 05:22:41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7年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交水函〔2017〕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各直属打捞局。

为加强对国际船舶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在全国集中开展2017年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安排和流程

(一)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取得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

(二)核查内容。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资质保持情况;

2.经营者自有和控制船舶运力情况;

3.2016年度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的经营状况;

4.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三)核查工作流程。

1.经营者向其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附件2)、《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委托管理的提供船舶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资格登记证及委托管理合同)、拥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中国籍船舶相关证书(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安全管理证书、保安证书以及法定检验证书复印件)、提单(或客票、多式联运单证)、符合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及劳动合同等材料。《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除提交纸质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电子版。

2.各有关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经营者上门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实现对本省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业务核查全覆盖。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出具“经营资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的,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报我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四)核查结果汇总报送。

各有关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和上门核查结果,认真统计辖区内经营者及运输船舶的相关信息,填写《各省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汇总分析表》(附件3),并做好辖区内经营者《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收集整理工作。

各有关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将本省核查工作总结(含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等)、核查报告书及相关表格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部。上述材料除以书面形式报送外,还应一并将核查报告书及相关表格电子版(每个经营者需建立一个独立的电子文档)以光盘或电子邮件方式同时报部。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高度重视年度核查工作,提高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开展核查工作。对失联企业,要通过政府网站、电视、报纸等媒体督促其参加核查。

(二)各有关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工作制度,明确年度核查工作责任人,切实提高核查工作质量。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或者“僵尸企业”,特别是无自有五星旗船舶运力的企业,要求立即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部核准撤消其经营资质。

(三)在此次年度核查中,各有关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对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船舶的信息逐一核对并补充完善。

(四)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在核查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五)各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密钥的管理,如发生密钥持有人变更,应及时缴回原密钥并重新申领新密钥。具体事宜请与北京中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联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刘婷,010-65299436,13810026518。因未及时办理密钥变更而产生的责任,由有关方承担。
 


联系人: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国际航运管理处李花叶;

电 话:010-65292655,传真:010-65292648;

电子邮件:shipping@mot.gov.cn。

 



交通运输部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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