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职字〔2012〕215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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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厅职字〔2012〕215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预防和处理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机动车考试)工作中的突发事件,保障广大考生的利益,维护机动车考试公正、公平、安全地开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处理在机动车考试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影响考试工作正常进行的各类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考试突发事件)。考试突发事件分为两类:考试泄密类和其他突发事件类。其中,其他突发事件主要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治安事件等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本预案贯彻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的基本原则。

1.4.1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对各重点环节的管理与监控,避免发生突发事件或尽可能将突发事件的影响最小化。

1.4.2 统一领导、属地负责

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

1.4.3 分级控制、快速反应

根据考试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波及范围,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处理预案。

2.事件分级

根据考试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波及范围,将考试突发事件划分为3个等级。

2.1一级突发事件(特别重大)

2.1.1考试泄密事件:考前发生试卷(题)或其标准答案等考试内容泄密,在互联网上发现泄密内容,或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泄密内容扩散范围达两个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

2.1.2其他突发事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治安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两个及两个以上省的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2.2二级突发事件(重大)

2.2.1考试泄密事件:考前发生试卷(题)或其标准答案等考试内容泄密,但扩散范围仅局限于一个省,且没有在互联网上发现泄密内容。

2.2.2其他突发事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治安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一个省内两个及两个以上考点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2.3三级突发事件(一般)

2.3.1考试泄密事件:考前发生试卷(题)或其标准答案等考试内容泄密,但扩散范围仅局限于一个考点内,且没有在互联网上发现泄密内容。

2.3.2其他突发事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治安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一个考点的考试不能照常进行。

3.机构职责及运行机制

3.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1 全国指挥及办事机构

考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机动车考试应急处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应急处理办公室)统一领导。部应急处理办公室设在部职业资格中心。

部应急处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1)统一领导部署机动车考试应急处理工作;

(2)核定考试突发事件等级,启动和终止一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3)对一级突发事件考试泄密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4)指导各省做好二、三级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5)承担应急响应中与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6)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宣传工作。

3.1.2地方指挥及办事机构

各省机动车考试管理机构应成立相应的省机动车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应急处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完善本省机动车考试应急管理体系;

(2)按照本预案制定本省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启动二级、三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承担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理等工作;

(4)组织三级考试泄密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参与一、二级考试泄密事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5)根据部应急处理办公室的要求,对考试泄密事件采取具体补救措施;

(6)负责应急响应中与本省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7)承担部应急处理办公室布置的其他应急处理工作。

各省应急处理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考点应急处理机构。

当上级应急处理办公室启动应急措施时,下级应急处理办公室应积极配合。

3.1.3专家组

各级应急处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考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

3.2 运行机制

各级应急处理办公室要建立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理、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各级应急处理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明确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理的应急措施。

4.预防准备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省机动车考试应急处理办公室应在考前50天、考后30天内,对网络等有关信息进行监测并设立举报电话,发现可疑情况时,应在进行必要预防处置的同时,立即报送至部应急处理办公室。

4.2预防措施

4.2.1 试题开发环节

加强对试题开发、试卷命制及审核的专家及参与试题开发工作人员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程序和规范,确保试题开发环节的安全保密。

4.2.2 考务管理环节

加强试卷印制各环节安全保密的监管。试卷发送的每个环节确保24小时2人以上值守;试卷存放在符合要求的保密室,值守人员不得接触试卷材料,严格执行保密安全巡查制度;试卷交接、使用管理符合要求,各项登记完整清楚;试卷销毁及时并符合要求。

4.3预警信息发布

省应急处理办公室监测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并经确认后,立即报告部应急处理办公室,并以适当的方式在相应范围内发布预警信息,同时立即启动相关工作,将预警事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启动程序

发生机动车考试突发事件后,事发地省应急处理办公室应将以下内容报至部应急处理办公室:事件原因、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已采取的处理措施、对事件等级的初步建议和应急处理方案。部应急处理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的等级进行调整。如因考试泄密需要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应同时向部应急处理办公室申请开展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等工作(具体流程详见附件)。

5.2 先期处置

发生机动车考试突发事件后,事发地省应急处理办公室在立即上报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5.3一级响应

5.3.1考试泄密事件

发生考试泄密事件后,经部应急处理办公室核定为一级考试泄密事件的,由部应急处理办公室立即协调有关部门对互联网上出现的有关考试泄密信息采取措施予以封闭;相关网站拒不执行保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防止涉密信息进一步扩散的控制措施时,协调互联网接入单位暂停为相关网站提供接入服务,阻止涉密信息进一步扩散。同时宣布启动一级响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5.3.1.1指导事发地省应急处理办公室及时做好对考生及社会的解释、宣传、安抚、善后等工作。

5.3.1.2宣布考试延期,通知各省应急处理办公室启动启用副题考试的相关准备工作,并督促各省应急处理办公室认真调查。

5.3.1.3必要时组织调查组赴有关地区指导、监督调查处理工作。

5.3.1.4部应急处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件的信息发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5.3.2其他突发事件

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后,经部应急处理办公室核定为一级其他突发事件的,由部应急处理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宣布启动一级响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5.3.2.1指导有关省应急处理组及时做好对考生及社会的解释、宣传、安抚、善后等工作。

5.3.2.2宣布考试延期,通知各省应急处理办公室启动启用副题的相关准备工作。

5.3.2.3部应急处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件的信息发布,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5.4二级响应

5.4.1 考试泄密事件

发生考试泄密事件后,事发地省应急处理办公室初步确认为二级考试泄密事件并报部应急处理办公室核定为二级考试泄密事件的,由省应急处理办公室立即协调公安、保密、信息等部门进行调查,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防止涉密信息进一步扩散;根据本地区应急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同时报部应急处理办公室启动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准备工作。

考试泄密事件调查、处理进展应及时向部应急处理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发布由部应急处理办公室统一安排。

5.4.2其他突发事件

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后,事发地省应急处理办公室初步确认为二级其他突发事件并报部应急处理办公室核定为二级其他突发事件的,由事发地省应急处理办公室按照本地区应急方案进行处理;同时报部应急处理办公室启动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有关准备工作。

其他突发事件调查处理进展应及时向部应急处理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发布由部应急处理办公室统一安排。

5.5三级响应

5.5.1 考试泄密事件

发生考试泄密事件后,事发地省应急处理办公室初步确认为三级考试泄密事件并报部应急处理办公室核定为三级考试泄密事件的,由省应急处理办公室立即协调公安、保密、信息等部门进行调查,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防止涉密信息进一步扩散;根据本地区应急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同时报部应急处理办公室启动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准备工作。

突发事件处理情况应尽快报部应急处理办公室备案。相关信息发布由部应急处理办公室统一安排。

5.5.2 其他突发事件

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后,事发地省应急处理办公室初步确认为三级考试泄密事件并报部应急处理办公室核定为三级考试泄密事件的,由省应急处理办公室按照本地区应急方案进行处理;并报部应急处理办公室启动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有关准备工作。

其他突发事件调查处理进展应及时向部应急处理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发布由部应急处理办公室统一安排。

5.6应急终止

考试突发事件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发生考试泄密事件时,考试泄密原因已调查清楚,处理补救顺利完成,整改完善到位;发生其他考试突发事件时,调查、处理补救和完善等顺利完成。

一级考试突发事件的终止由部应急处理办公室对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论证后,宣布终止应急反应。

二级考试突发事件的终止由省应急处理办公室对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论证后,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部应急处理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三级考试突发事件的终止由省应急处理办公室对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论证后,宣布终止应急反应并报部应急处理办公室备案。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理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各种情况,分类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对于考试泄密事件应认真了解启用副题后的社会反应,了解使用不同试卷考试有关统计结果;对于其他突发事件应积极了解对于应急处理的社会反应,并将有关结果在适当范围公布。

6.2调查报告

部应急处理办公室组织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和处理情况等进行总结评估,并落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措施。

7.应急保障

7.1应急保障

7.1.1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处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包括考试管理机构、考点、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内的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组织网络联络表,保证联络通畅。

通讯方案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联系方法。

7.1.2应急队伍保障

省应急处理办公室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配备相适应的队伍保障,如配备相应环节的工作人员与后备人员,定期召开专家组会议等。

7.1.3交通运输保障

省应急处理办公室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为参加应急响应的应急力量配备相适应的交通运输保障。

7.1.4医疗卫生保障

省应急处理办公室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为参加应急响应的应急力量配备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保障。

7.1.5治安保障

省应急处理办公室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为参加应急响应的应急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治安保障,在必要的时候请求公安等部门予以协助维持治安。

7.1.6物资保障

省应急处理办公室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为参加应急响应的应急力量配备相适应的物资保障。

7.1.7经费保障

各级应急处理办公室应当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专家组、应急队伍,以及应急培训、演练等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应急事件处理经费可列入机动车考试经费收支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

7.1.8技术保障

各级应急处理办公室应当为应急处理过程中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确保有关技术问题顺利解决。

7.2宣传、培训和演练

7.2.1宣传

各级应急处理办公室应根据本地区特点开展机动车考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工作。

7.2.2培训

各级应急处理办公室应当组织、督促对有关考试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其在突发事故情况下进行应急救援的综合能力。

7.2.3演练

各级应急处理办公室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演练前应当制定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省级应急处理办公室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对机动车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7.3监督检查

各级应急处理办公室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对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

副题:考试一般命制一套首选使用试卷(正题)若干套备选使用试卷(副题)。正题试卷为考试首选使用。在首选使用试卷因为考试泄密或其他原因造成部分或全部范围不能使用时,相应范围启用的备选使用试卷即为副题。

启用副题情况包括:考前发生考试泄密事件,波及范围有限,没有在网络传播,经调查、评估后,在一定范围内启用副题;考前发生考试泄密事件,在网络有播散,需全国范围另期启用副题考试。因运输及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一定范围考生不能如期考试,相应范围内另期启用副题考试。

8.2预案实施与更新

本预案由部应急处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省应急处理办公室按照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预案和保障计划。

部应急处理办公室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突发事件后,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8.3奖励与责任

部应急处理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机动车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或单位进行奖励,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处理不当造成损失的人员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部职业资格中心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框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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