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高厅函〔2017〕1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提交2016年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报告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提交2016年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报告的通知
教高厅函〔201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16〕3号)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应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本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备案。为做好2016年度示范中心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报告填写要求
1. 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报告是五年定期评估的重要参考,请示范中心高度重视、如实填写。
2.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报告的填写请参照附件模板,各项内容统计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度考核报告报送要求
各高校须将考核通过后的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报告扫描件(学校盖章)和电子件(Word版)于2017年4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部高教司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需邮寄纸质版本。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联系人:高东锋,报送邮箱:sysc@moe.edu.cn,联系电话:010-66096987。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人等信息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并报我部高教司备案。
四、其他
1.对外公开。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报告经学校考核通过后,于2017年4月30日前在示范中心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年度考核报告是示范中心过去一年基本建设情况的反映,示范中心取得的重要进展情况应及时通过网站和其他渠道进行宣传,也可以简报形式(电子版)报送我部高教司。
附件:国家级实 验教学示范中心年 度考核报 告(2016年度模板)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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