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17〕3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4-20 03:26:1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7〕39号

 

 



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第122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7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促进和规范我部内部及与部外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我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通过政务信息系统产生或采集的信息资源,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信息资源,通过信息共享、信息监测等获取的其他部门和地方的信息资源等。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其他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以及部属各单位间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坚持依法合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面向应用、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规划司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协调统筹。牵头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要求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会同信息中心开展部政务信息资源库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并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联通;协调落实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部署。

第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部属各单位是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责任主体,负责主管范围内的政务信息资源的生成和管理;负责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共享信息;负责提出对其他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需求,并按“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共享信息等。

第七条 信息中心负责部政务信息资源库及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运行的组织管理,负责为部属各单位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使用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部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联络员。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九条 规划司会同信息中心、部属其他单位,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程序审批后,作为部内及对外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包含政务信息资源的类别、名称、提供方、信息项、共享属性、更新周期等。

第十一条 部属各单位应对主管范围内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全面的梳理,明确纳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信息,并按照“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明确信息的共享属性。凡列为不予共享或有条件共享的信息,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 当发生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进行修改或调整,部属有关单位报部领导同意后,及时向规划司提出修改调整目录的意见,规划司备案后通知信息中心组织技术实现。
 


第四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使用

 


第十三条 部属各单位应依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通过统一的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积极开展对内对外信息资源共享,积极利用国家基础信息库(人口库、法人库等)和其他部门共享信息,开展信息挖掘、分析和利用,提升决策、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部属单位因履职需要使用部属其他单位有条件共享或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由信息使用单位向信息主管单位提出共享申请,主管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单位反馈处理意见。

以上情况下对于信息资源共享意见不一致的,由双方单位进行协商;协商未果的,按程序报部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当其他部门对我部有条件共享或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提出共享申请,主管该信息资源的部属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单位反馈处理意见,并报规划司备案。

部属单位需要使用其他部门有条件共享或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应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有关部门提出共享申请,并报规划司备案。

以上情况下对于信息资源共享意见不一致的,规划司配合部属有关单位与外部单位进行协商,协商未果的,按程序报请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部属各单位使用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密规定和部有关规章制度;在使用过程中对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信息的提供单位。

第十七条 部属各单位应强化信息资源意识,在业务工作开展过程中不断丰富信息资源内涵,提高信息数据质量,基于信息共享积极推进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 规划司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督促检查部属各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落实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我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按程序报送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

第十九条 通过实施金保工程,建设部政务信息资源库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完善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为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使用提供信息化支撑。

第二十条 信息中心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信息资源共享和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条 部属各单位应接受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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