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委通〔2013〕1号《国家禁毒委员会关于创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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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毒委员会关于创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的意见




禁毒委通〔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禁毒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推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深入开展,扎实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工作,进一步提高禁毒基层基础工作水平,现就创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总目标,牢牢把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则,按照培养典型、以点带面、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创建工作思路,统筹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开展创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活动,精心培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典型,带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整体发展,逐步实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基本原则


(一)广泛创建,培养典型。坚持把创建工作作为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重要载体,以县(市、区)、乡镇(街道)为单位,广泛开展创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活动,全面推进戒毒康复和就业安置工作深入开展。注重选择重视程度高、基础条件好、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和单位,加强扶持指导,精心培育典型,树立典型样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重在基层,夯实基础。坚持把创建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加强禁毒基层基础建设上,着力推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督促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进一步健全工作体系,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程序,落实政策保障,打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基础。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把创建工作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纳入完善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的重要内容,创造性地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具有鲜明特色的戒毒康复工作新举措,全面提升对戒毒康复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勇于创新,探索经验。坚持把创建工作作为探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经验的过程,积极推进戒毒康复工作创新,切实解决影响戒毒康复工作的难点问题,探索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戒毒康复和就业安置工作整体水平,促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开展。

三、创建程序

(一)选择典型,重点培养。省级、地市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在深入调研、全面考察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戒毒康复任务较重、各项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采取领导包点、专人负责、定期联络、对口援助等方式,依靠基层政府,发动社会力量,加大扶持力度,重点进行培养,全面提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水平。

(二)综合考评,逐级审批。为做好考察评估,国家禁毒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点)创建标准。省级、地市级禁毒委员会也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创建标准,经实地考察、综合评定,对达到标准的县级禁毒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命名为省、地市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示范单位。在此基础上,省级禁毒委员会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向国家禁毒委员会申报国家级示范单位(点)。国家禁毒委员会经重点抽查、审核评估,对达到创建标准的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分别命名为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示范点。

(三)定期评定,表彰先进。国家禁毒委员会建立定期考评制度,每两年命名一批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点)。对评为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示范点的,省级禁毒委员会要从中央补助地方禁毒专款或地方禁毒专项经费中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经费补助。对创建活动领导重视、组织有力、深入扎实、效果明显的优秀省(区、市)、市(地、州),国家禁毒委员会将给予通报表扬。各地也要建立定期考评、奖励激励机制,定期对示范单位进行考察、抽查、复核,调动基层单位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一项新的戒毒措施,是我国戒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开展创建工作,培育先进典型,有利于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破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中的难题,有利于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向纵深发展,有利于建立激励竞争机制,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局面。各级禁毒委员会及办事机构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把开展创建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出台戒毒康复、职业培训、就业安置、救助服务等相关政策,配齐专职工作人员,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为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把创建工作摆上重要日程,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公安、司法行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大业务指导和政策扶持力度,认真落实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就业安置、服务救助等措施,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广泛开展创建,推动整体发展。省级和地市级禁毒委员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创建工作方案,细化考核评估标准,广泛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创建工作,不断推出示范单位、示范点,从少到多,由点到面,带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整体发展。县级禁毒委员会要结合“无毒社区”、“无毒村”等创建活动,统筹安排部署,整体推进禁毒宣传教育、吸毒人员管理、禁毒重点整治等工作,带动各项禁毒工作深入开展。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紧紧抓住这一有利契机,进一步健全禁毒工作领导机构,充实工作人员,改善办公条件,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专门经费,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要进一步明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排查登记、出所衔接、维持治疗、吸毒检测、谈话教育、行为干预、综合评估等管理制度,形成基层政府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全程管控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帮扶指导,深入总结经验。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通过建立联系点等形式,适时了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日常业务指导,积极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推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发展进步。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继续深化对已经命名的示范单位和示范点的培养,切实巩固创建成果,打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优秀品牌。要认真总结推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经验做法,适时组织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和有关部门深入先进地区参观考察,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共同提高。各级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加强工作指导,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推进戒毒康复工作理念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将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示范单位、示范点,组织中央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广泛宣传先进事迹,深入推广成功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作用。

附件:

1、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试行)

2、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点创建标准(试行)
 

 


国家禁毒委员会

2013年4月15日

 


 


附件1: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试行)



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应当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机构健全、保障机制完善、专职人员配备到位、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基层基础工作扎实、成效较为突出的戒毒康复工作任务相对较为繁重的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具体标准包括:

1、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畴,制定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出台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满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需要。

2、县(市、区)禁毒委员会每年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不少于2次,组织专项检查督导不少于3次。

3、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制定创建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加强监督检查。

4、有戒毒康复工作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至少配备1名禁毒专职干部,按照每30名实有吸毒人员配备1名社区戒毒专职人员的比例,统一招录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水平。

5、有戒毒康复工作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有相对固定的办公用房,有戒毒康复人员活动场所,有戒毒康复工作专项经费,有吸毒人员管理档案,有齐全完备的办公设施。

6、加强戒毒医疗机构建设,根据需要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或流动服务站,能够覆盖辖区所有阿片类戒毒康复人员。

7、吸毒人员千人以上县(市、区)至少建立一个能够容纳50人以上的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基地,百人以上县(市、区)建立若干能够容纳10人以上的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点,集中安置一批戒毒康复人员。

8、认真落实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出所衔接、签订协议、定期尿检、定期谈话、关怀救助、就业安置、综合评估等措施,逐人建立工作小组、建立管理档案、制定工作计划。

9、戒毒康复措施得到有效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达到70%以上。

10、戒毒康复效果得到有效巩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复吸率不超过30%,社会面阿片类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率达到70%以上。



附件2: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点创建标准(试行)



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点应当是认真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组织机构健全、保障机制完善、专职人员配备齐全、工作措施落实、管理服务到位、基础条件较好、成效较为突出的戒毒康复工作任务相对较重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标准包括:

1、坚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围,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制定禁毒工作计划,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每年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禁毒工作不少于2次,每年组织禁毒工作检查考评不少于3次。

2、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至少配备1名专职禁毒干部,按照每30名实有吸毒人员至少配备1名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齐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并招募一定数量的禁毒志愿者,负责戒毒康复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3、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专项经费,满足日常办公、吸毒人员管理等实际需要,社区戒毒专职人员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水平。

4、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站),有固定的办公用房,有戒毒康复人员活动场所,有齐全完备的办公设施,有吸毒人员管理档案,有完善的工作制度(上墙)。

5、建立考核制度,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列入平安建设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纳入年度整体工作绩效考评,严格兑现奖惩措施。

6、认真落实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出所衔接、签订协议、定期尿检、定期谈话、关怀救助、就业安置、综合评估等措施,逐人建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台帐。

7、建立信息登记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戒毒康复人员动态管控、就业安置、救助服务等信息录入系统,做到情况明、信息准。

8、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年度禁毒宣传计划,经常性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设有固定的禁毒宣传栏。

9、戒毒康复措施得到有效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达到80%以上。

10、戒毒康复效果得到有效巩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复吸率不超过20%,社会面阿片类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率达到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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