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村函〔2017〕1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4-21 04:28:48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的通知




建村函〔2017〕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北京市、天津市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建村〔2016〕274号)要求,现就2017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示范村名额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根据各省(区、市)村庄数量、农村人居环境普查结果、村庄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环境整治重点工作进展、地方各级组织推进力度等因素,确定2017年各省(区、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基本示范村、环境整治示范村、美丽宜居示范村3类示范村名额(见附件)。

二、示范村遴选要求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建村〔2016〕274号文件要求,细化本地区3类示范村创建具体标准,制定评审工作办法,组织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逐村给出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意见。要针对每类示范的特点,遴选出具有本地特色、符合农村实际、代表性强、经验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村。

对村庄自身努力程度较高、自发投入建设发展并成效显著的村庄,遴选时可优先考虑。对建设发展中过度举债、增加农民负担,以及村两委班子不团结、干群关系不和谐的村庄,原则上不予推荐。

三、示范村申报要求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推荐名单、评审工作情况报告以及每个村的申请材料、省级评审意见、现场核查情况于2017年5月15日前联合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省级推荐的示范村数量不得超过限额数量的1.2倍,如超过则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应包括示范类型、村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重要经验、示范前后对比等,要逐项对照建村〔2016〕274号文件确定的示范创建条件提供证明材料,并配有反映村庄人居环境状况的足够数量的照片及说明。申请材料要制作成PPT文稿,有条件的村庄可提供10分钟以内的视频资料。

联系人及电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胡建坤 010-58933609

财政部农业司 王健鹏 010-68552425



附件:2017年各省(区、市)改善农村人 居环境3类示范村名额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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