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7〕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04-23 00:52:5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




国办发〔201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冷链物流需求日趋旺盛,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冷链物流行业实现了较快发展。但由于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冷链物流行业还存在标准体系不完善、基础设施相对落后、专业化水平不高、有效监管不足等问题。为推动冷链物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保障生鲜农产品和食品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等,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应用为支撑,以规范有效监管为保障,着力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全链条、网络化、严标准、可追溯、新模式、高效率”的现代化冷链物流体系,满足居民消费升级需要,促进农民增收,保障食品消费安全。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新动力。发挥政府部门在规划、标准、政策等方面的引导、扶持和监管作用,为冷链物流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问题导向,补齐短板。聚焦农产品产地“最先一公里”和城市配送“最后一公里”等突出问题,抓两头、带中间,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形成贯通一、二、三产业的冷链物流产业体系。

创新驱动,提高效率。大力推广现代冷链物流理念,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创新经营模式,发展供应链等新型产业组织形态,全面提高冷链物流行业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完善标准,规范发展。加快完善冷链物流标准和服务规范体系,制修订一批冷链物流强制性标准。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动企业优胜劣汰,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覆盖广泛、衔接顺畅的冷链基础设施网络,基本建立“全程温控、标准健全、绿色安全、应用广泛”的冷链物流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综合服务能力强的冷链物流企业,冷链物流信息化、标准化水平大幅提升,普遍实现冷链服务全程可视、可追溯,生鲜农产品和易腐食品冷链流通率、冷藏运输率显著提高,腐损率明显降低,食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健全冷链物流标准和服务规范体系

按照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系统梳理和修订完善现行冷链物流各类标准,加强不同标准间以及与国际标准的衔接,科学确定冷藏温度带标准,形成覆盖全链条的冷链物流技术标准和温度控制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标准化法,率先研究制定对鲜肉、水产品、乳及乳制品、冷冻食品等易腐食品温度控制的强制性标准并尽快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邮政局负责)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骨干龙头企业作用,大力发展团体标准,并将部分具有推广价值的标准上升为国家或行业标准。鼓励大型商贸流通、农产品加工等企业制定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委、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邮政局负责)研究发布冷藏运输车辆温度监测装置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在相关国家标准修订中明确冷藏运输车辆温度监测装置要求,为冷藏运输车辆的温度监测性能评测和检验提供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负责)针对重要管理环节研究建立冷链物流服务管理规范。建立冷链物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相关记录保存时间要超过产品保质期六个月以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负责)组织开展冷链物流企业标准化示范工程,加强冷链物流标准宣传和推广实施。(国家标准委、相关行业协会负责)

三、完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


加强对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逐步构建覆盖全国主要产地和消费地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农产品产地和部分田头市场建设规模适度的预冷、贮藏保鲜等初加工冷链设施,加强先进冷链设备应用,加快补齐农产品产地“最先一公里”短板。鼓励全国性、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冷藏冷冻、流通加工冷链设施。在重要物流节点和大中型城市改造升级或适度新建一批冷链物流园区,推动冷链物流行业集聚发展。加强面向城市消费的低温加工处理中心和冷链配送设施建设,发展城市“最后一公里”低温配送。健全冷链物流标准化设施设备和监控设施体系,鼓励适应市场需求的冷藏库、产地冷库、流通型冷库建设,推广应用多温层冷藏车等设施设备。鼓励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连锁经营企业建设完善停靠接卸冷链设施,鼓励商场超市等零售终端网点配备冷链设备,推广使用冷藏箱等便利化、标准化冷链运输单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标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冷链物流企业经营创新

大力推广先进的冷链物流理念与技术,加快培育一批技术先进、运作规范、核心竞争力强的专业化规模化冷链物流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与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加强基础设施、生产能力、设计研发等方面的资源共享,优化冷链流通组织,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由基础服务向增值服务延伸。(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负责)鼓励连锁经营企业、大型批发企业和冷链物流企业利用自有设施提供社会化的冷链物流服务,开展冷链共同配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经营模式创新,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设施,提高城市冷链配送集约化、现代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标准委负责)鼓励冷链物流平台企业充分发挥资源整合优势,与小微企业、农业合作社等深度合作,为小型市场主体创业创新创造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充分发挥铁路长距离、大规模运输和航空快捷运输的优势,与公路冷链物流形成互补协同的发展格局。积极支持中欧班列开展国际冷链运输业务。(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

五、提升冷链物流信息化水平

鼓励企业加强卫星定位、物联网、移动互联等先进信息技术应用,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配备车辆定位跟踪以及全程温度自动监测、记录和控制系统,积极使用仓储管理、运输管理、订单管理等信息化管理系统,按照冷链物流全程温控和高时效性要求,整合各作业环节。鼓励相关企业建立冷链物流数据信息收集、处理和发布系统,逐步实现冷链物流全过程的信息化、数据化、透明化、可视化,加强对冷链物流大数据的分析和利用。大力发展“互联网+”冷链物流,整合产品、冷库、冷藏运输车辆等资源,构建“产品+冷链设施+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市场需求和冷链资源之间的高效匹配对接,提高冷链资源综合利用率。推动构建全国性、区域性冷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和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并逐步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对接,促进区域间、政企间、企业间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六、加快冷链物流技术装备创新和应用

加强生鲜农产品、易腐食品物流品质劣变和腐损的生物学原理及其与物流环境之间耦合效应等基础性研究,夯实冷链物流发展的科技基础。鼓励企业向国际低能耗标准看齐,利用绿色、环境友好的自然工质,使用安全环保节能的制冷剂和制冷工艺,发展新型蓄冷材料,采用先进的节能和蓄能设备。(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加强对延缓产品品质劣变和减少腐损的核心技术工艺、绿色防腐技术与产品、新型保鲜减震包装材料、移动式等新型分级预冷装置、多温区陈列销售设备、大容量冷却冷冻机械、节能环保多温层冷链运输工具等的自主研发。(科技部负责)冷链物流企业要从正规厂商采购或租赁标准化、专业化的设施设备和运输工具。加速淘汰不规范、高能耗的冷库和冷藏运输车辆,取缔非法改装的冷藏运输车辆。鼓励第三方认证机构从运行状况、能效水平、绿色环保等方面对冷链物流设施设备开展认证。结合冷链物流行业发展趋势,积极推动冷链物流设施和技术装备标准化,提高冷藏运输车辆专业化、轻量化水平,推广标准冷藏集装箱,促进冷链物流各作业环节以及不同交通方式间的有序衔接。(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民航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邮政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操作规范,健全冷链物流监管体系,在生产和贮藏环节重点监督保质期、温度控制等,在销售终端重点监督冷藏、冷冻设施和贮存温度控制等,探索建立对运输环节制冷和温控记录设备合规合法使用的监管机制,将从源头至终端的冷链物流全链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对冷链各环节温控记录和产品品质的监督和不定期抽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交通运输部、农业部负责)研究将配备温度监测装置作为冷藏运输车辆出厂的强制性要求,在车辆进入营运市场、年度审验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第三方征信机构和各类现有信息平台的作用,完善冷链物流企业服务评价和信用评价体系,并研究将全程温控情况等技术性指标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建立冷链物流企业信用记录,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将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及时公开。探索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民政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国家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创新管理体制机制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系统梳理冷链物流领域相关管理规定和政策法规,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确保行业有序发展、市场规范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冷链物流企业设立和开展业务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加快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和承诺制,加快实现不同区域、不同领域之间管理规定的协调统一,加快建设开放统一的全国性冷链物流市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信息互通和协同联动,统筹抓好涉及本区域的相关管理规定清理等工作。结合冷链产品特点,积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优化查验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现有监管方式,发挥大数据在冷链物流监管体系建设运行中的作用,通过数据收集、分析和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邮政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要加强调查研究和政策协调衔接,加大对冷链物流理念和重要性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全程冷链生鲜农产品质量的认知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拓宽冷链物流企业的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加大投融资支持,创新配套金融服务。(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开发银行负责)大中型城市要根据冷链物流等设施的用地需求,分级做好物流基础设施的布局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永久性农产品产地预冷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在用地安排上给予积极支持。(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针对制约冷链物流行业发展的突出短板,探索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负责)冷链物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工业同价。(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城市配送冷藏运输车辆的标识管理。(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负责)指导完善和优化城市配送冷藏运输车辆的通行和停靠管理措施。(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负责)继续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技术先进、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冷链物流园区优先考虑列入示范物流园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加强冷链物流人才培养,支持高等学校设置冷链物流相关专业和课程,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形成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教育部负责)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冷链物流对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促进农民增收、推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居民消费升级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冷链物流行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把推动冷链物流行业发展作为稳增长、促消费、惠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冷链物流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4月13日

 

 

国办发〔2017〕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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