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科技函〔2017〕26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4-23 02:37:09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的通知




交科技函〔2017〕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各共建高校,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全国交通运输科技创新暨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实施《交通运输科技“十三五”发展规划》,推进交通运输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部决定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简称“研发中心”)和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简称“重点实验室”)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研发中心申报单位须为企业法人。重点实验室申报单位须为独立法人,且具有在申报方向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的明显优势。

(二)研发中心认定范围包含10个研发方向(见附件1),重点实验室认定范围包含1个研发方向(见附件2)。申报的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应符合任一研发方向并至少涵盖该研发方向下前3项重点研发内容中的2项。

(三)申报的研发中心应在本研发方向体现技术先进性,具有较强的研发和产业化能力,近三年内形成的技术咨询服务及产品产值规模在3000万元/年以上,今后五年有较好技术研发和产值增长预期。申报的重点实验室应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有承担国家、部(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国内或行业内领先,近三年内取得过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资源不得作为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资源重复申报。

(五)申报材料中使用的统计数据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申报组织

(一)申报单位为部属单位的,其主管部门为申报单位本身;申报单位为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的,其主管部门为申报单位所属的企业集团;申报单位为其他类型的,其主管部门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运输厅(局、委)。

(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开展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主管部门应根据《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交科教发〔2005〕317号)、《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厅科教字〔2005〕298号)和《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暂行)》(交科技发〔2011〕43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厅科技字〔2011〕179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申报组织和申报材料审核确认工作。

(三)为优化资源、提高效率,主管部门原则上每个研发方向只可组织1个申报单位参与申报。

三、有关要求


(一)主管部门应在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中给予明确的政策、资金支持。

(二)请主管部门于2017年7月14日前(以邮戳为准),将审核同意的申报材料一式15份(另附申报材料电子版,光盘刻录)寄至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研平台主任联席会议秘书处,逾期不予受理。

邮寄地址: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研平台主任联席会议秘书处(樊东方),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240号519室,邮编100029。

联系人:林小平、付熙 电话:010-65292812、65292859

樊东方 电话:010-58278503 13811797329
 

 


附件:

1.行业研发中 心认定研发方向及重点研发内容

2.行业重点实 验室认定研发方向及重点研发内容

3.行业研发中 心申请报告

4.行业重点实 验室认定申请书

5.行业重点实 验室认定指标测评表

 

 


交通运输部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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