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民〔2012〕6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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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民〔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福建省公务员局:

根据中央组织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组发〔2011〕23号)要求,教育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研究制定了《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五部门方案要求,抓紧制定本地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于2013年春季学期开始全面实施。

附件: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
 

 


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

教育部 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2012年11月27日
 

 

 


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精神,提升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以下简称“三区”)学校教师队伍素质,为“三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人才支持,根据中央组织部等十部门制定的《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13年起至2020年,每年选派3万名优秀幼儿园、中小学(含普通高中,下同)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三区”支教一年;每年为“三区”培训3000名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骨干教师和紧缺专业教师。通过选派支教教师和培训当地教师,加快“三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为推动“三区”普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提供人才支持。

二、工作原则

(一)中央指导、地方实施。教育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负责规划指导,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落实中央财政承担的选派和培训教师工作经费。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党委组织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扶贫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落实地方财政应承担的选派、培训教师工作经费,落实选派支教教师和培训“三区”教师任务。

(二)统筹规划、整体安排。将项目实施与教育对口援疆、援藏、援青计划,东西部扶贫协作,城镇教师支持农村教育工作,中小学和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实施。要把本方案同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师轮岗制度结合起来,探索形成提高“三区”师资水平、区域内师资均衡化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从“三区”受援县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实际需要出发,由受援县提出需求,结合派出地学校教师专业特长,选准学科专业,派出骨干教师,培训专业教师,切实提高受援地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基本要求

(一)受援范围。

以县为基本单位,主要是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覆盖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困难团场,涉及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272个县、团场,具体是:

1.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覆盖的县(680个);

2.连片特困地区以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52个);

3.连片特困地区以外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418个);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困难团场(22个)。

(二)选派支教教师和培训“三区”教师范围。

选派和培训教师主要由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以就近就便、本省份调配为主,调动省会城市、中心城市的优质教师资源和培训资源支持省份内的受援县。新疆(含兵团)、西藏、青海以及确定了东西扶贫协作关系的西部省份的教师选派和培训工作,可以通过援疆、援藏、援青机制以及东西扶贫协作关系,由对口支援的省(区、市)承担一部分教师选派和培训工作任务,具体数量由对口支援(东西扶贫)双方协商确定。人才资源相对薄弱,尤其是“三区”县数量较多的省份,在派出教师范围上可适当放宽条件,采取市支持县、县支持乡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选派要求。

1.数量要求。

教育部每年向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达“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选派教师分省任务(2013年分省任务详见附表2),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受援县(团场)需求,制订具体选派方案。2013年的选派教师数,是以受援县幼儿园、中小学和中职学生在校生人数为基数,按照不低于每2600名学生选派1名支援教师的标准确定的,今后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实际,对选派教师数量作适当调整,并于年底将选派需求计划上报教育部,教育部统筹安排后下达次年分省任务。

2.来源要求。

选派教师来源主要从省会城市、中心城市办学水平高,教育质量好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选派。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从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选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三区”县数量较多的省份,可以从县级教育质量好的学校选派一部分教师去乡级学校任教。

3.资格要求。

原则上选派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骨干教师,幼儿园教师可适当放宽要求。大学生实习支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不列入选派范围,短期的基层巡讲、交流或支教也不列入选派范围。

4.工作要求。

原则上选派教师必须到受援县的县级以下(含县)学校连续任教一个完整的学年(如安排上实在有困难,至少要连续任教一个完整的学期,选派人数上按0.5人计算),担任相应课程或专业的教学任务,并通过集体备课、举办讲座、开设公开课等多种形式,帮助当地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业务能力。

(四)培训要求。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受援县(团场)的数量,按照不低于平均每县3人的标准,每年从县(乡)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选派基础条件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青年骨干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对口支援培训以及其他培训的内容,到省会城市、中心城市优质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基地)或高水平院校接受平均3个月的专门培训,以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选派到“三区”的支教教师,支教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支教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以及购买意外保险等补助。其支教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教育工作经历,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工资、职务(职称)晋升、计算基层工作经历、研究生考试等方面,按现有倾斜政策执行。对于选派工作期间业绩突出、基层欢迎的特别优秀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教师奖励的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受援县(团场)负责支教教师的住宿生活、工作岗位及日常管理,要充分发挥他们的引领示范作用,并如实对教师支教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选派方、受援方及支教教师本人三方应签订工作协议以明确权责。

(二)经费保障。

受援县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选派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年人均2万元标准共同分担,其中:西部省份由中央财政负担;中部省份由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按1∶1比例分担;东部省份由省级财政自行负担。选派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向选派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补助。中央财政应分担的选派工作经费采取据实结算的方式。其他教育阶段教师选派工作经费由派出地负责。培训工作经费,由各地结合本地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以及对口支援等工作统筹安排。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1.本方案在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单位)联合组成的部际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教育部牵头制定总体方案,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在中央组织部的指导下,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等有关部门负责计划的总体设计和统筹管理,研究制订相关标准和指导意见,审核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导项目实施,开展评估检查工作。

3.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和管理本地区项目实施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工作机制和具体实施办法,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地区方案实施的协调管理工作,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确保本地区教师选派、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4.各受援地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积极落实选派教师安排、本地教师培训的具体任务,提出受援需求,负责安排落实工作岗位,为选派到受援单位的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做好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实施步骤。

本方案实施周期为2013年至2020年。2013年开始启动项目计划,开展选派支教和培训教师工作。2015年开展全面检查评估,总结阶段工作经验,适时调整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形成比较完善的工作机制。2020年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综合评估,对后续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六、其他要求

请各省(市、区)教育厅(教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处室和负责人(联系人)名单按附表1格式报教育部。今后每年12月15日前将当年的实施情况和次年的选派(培训)计划数按附表3格式报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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