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2014〕4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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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学〔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省(市)科委(科技干部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现将《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4年3月25日
 

 

 


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工作的管理,提高博士生选拔质量,确保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方式

(一)普通招考:指招生单位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考试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二)硕博连读: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优秀,且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拟进行硕博连读的学生需根据招生单位规定提出申请,并通过招生单位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试或考核,被录取后才能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

(三)直接攻博:指符合条件的招生单位在规定的专业范围内,选拔具有学术型推免生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生入学资格的招生方式。2010年以前已在教育部备案开展招收直博生工作的高校,招生专业一般为基础学科,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校博士生招生计划的10%;其他高校可在本校理、工、农、医学科门类国家重点一级学科的专业内招收直博生,招生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招生人数的20%。

三、组织管理

(一)教育部负责全国博士研究生招生宏观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研究制定博士生招生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

2.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3.部署全国博士生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调查处理或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本地区所有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开展博士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监督招生单位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

2.指导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

3.指导监督招生单位做好考务管理、安全保密和复试录取组织工作,确保考试安全和录取公平规范。

4.对招生单位录取结果进行政策审核,办理有关录取结果备案手续。

5.指导监督招生单位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6.受理考生对招生单位的投诉,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三)招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规定开展博士生招生工作,包括指导监督所属招生单位执行国家招生政策、编制招生计划、考务管理、安全保密、复试组织、规范录取、信息公开、受理申诉等方面的情况,调查处理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招生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博士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制定本单位博士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合理设置相关机构,配备必要人员,并做好人员培训。

3.根据国家确定的招生计划和社会需求等,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4.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和定期开展导师培训。

5.编制公布招生简章(含招生专业目录)。在招生简章中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学费标准和奖助办法。

6.组织实施本单位命题、初试、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7.按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8.审核考生报考资格,并做好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9.对入学新生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10.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11.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12.受理考生申诉,依法依规查处考试招生中的有关问题。

四、招生计划

(一)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博士生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招生计划(含专项招生计划)应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各招生单位博士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博士生招生计划。

(二)教育部下达的博士生招生计划数当年度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春季和秋季入学的学生均计入当年的招生计划。兼职导师的招生计划由其兼职单位统一安排解决。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招生计划数,由国家以专项计划形式下达至有关高等学校,在当年研究生招生计划总规模中单列,专门用于招收联合培养博士生。

(三)博士生招生计划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博士生按定向协议就业;非定向就业博士生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四)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博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五、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


各招生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布本单位的博士生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须经本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发布。招生简章中应包括按相关规定制定的各专业学费标准和奖助办法。

六、招生报名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以普通招考方式报考博士生的基本条件是: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算起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3.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

4.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5.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还须达到招生单位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

6.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及军队招生单位招收军人博士生的要求及办法,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报考专业学位博士的考生除满足报考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招生单位对考生提出的相关领域工作年限等条件。

以硕博连读方式报考博士生的基本条件是:

除满足上述第1、3、4条规定外,招生对象应是本招生单位已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优秀,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硕士研究生。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兽医等三个专业学位如采取硕博连读的方式选拔博士生,只允许在本招生单位对应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兽医三个专业学位的在学硕士生中遴选;其他专业学位暂不采取硕博连读方式选拔博士生。

以直接攻博方式报考博士生的基本条件是:

除满足上述第1、3、4条规定外,招生对象必须是已取得学术型推免生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专业学位博士暂不采取直接攻博的方式进行选拔。

(二)报名手续。

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须按照招生单位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招生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好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

2.专家推荐书。

3.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入学前补交,报名时须提交学生证复印件)或证明书。

4.身份证复印件。

5.招生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报名及考试的时间、地点。

报名和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七、考试与评价

普通招考方式的考试与评价过程包括:

(一)资格审查。

招生单位在初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以报名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准考。

对考生的学位、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在资格审查中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残疾报考人员。

(二)申请材料审查和科研创新能力评价。

招生单位在初试前应组织专家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对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进行评价。专家应通过考生的硕士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含评议书,应届硕士毕业生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考生参与科研、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等情况及专家推荐意见、考生自我评价等材料对其做出评价结论,该结论应作为录取环节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三)初试。

初试的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已获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免试)、外国语和至少两门专业课。考试方式均为笔试。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所有考试科目的命题、考务、评卷均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进行,考试必须在本单位之内进行。除进行笔试外,招生单位还可以对考生增加其他方式的考核。考试成绩由招生单位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持有异议,应按招生单位有关规定申请成绩复查,招生单位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认真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四)复试。

招生单位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成绩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划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公布复试名单、办法和程序,组织考生复试。复试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的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等。

1.学术水平考查。

招生单位应组织一般不少于五人的本学科副教授职称(含)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复试小组,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学术水平考查。

复试小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通过面试等形式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能力测试。复试中还应参考考生申请材料审核情况,对其进行综合测评,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对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阶段须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复试程序要规范,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复试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本人。若招生单位认为需对考生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安排复试。复试小组要对复试结果负责。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博士生招生复试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在复试考查时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导师等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状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公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体检。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原则上由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

硕博连读和直接攻博方式的初试(考核)、复试形式和办法由招生单位参照普通招考方式的相关规定自行制定并向考生公布。

八、录取

(一)招生单位要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博士生录取结果负责。

(二)录取前招生单位要组织专人对拟录取考生的所有报考材料逐一进行复核。

招生单位的院(系、所)应根据招生计划,参照考生的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提出拟录取名单,报本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要求予以公示。

(三)招生单位应打印被录取考生的《考生录取情况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被录取考生的考试答卷应由招生单位保留至考生毕业离校为止。未被录取考生的答卷和其他相关材料由招生单位保存一年。

(四)招生单位的博士生录取工作应于6月15日前结束。各招生单位须在6月15日前将本单位博士生录取名单上传至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须在6月25日前审核完毕并上报教育部。

(五)考生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招生单位不得录取未参加本单位本次规定时间招生考试的考生。被录取新生的入学资格只在当学年有效。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同时将追究招生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报到者,须以书面形式向招生单位请假说明。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招生单位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应届毕业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位学历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六)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可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信息公开公示

(一)招生单位应按有关要求,主动公开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目录、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二)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所有考生(含拟录取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要由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三)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招生单位,应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提供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并对有关问题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四)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招生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十、违规处理


(一)在博士生招生考试中有违规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校生,应通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博士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招生单位在上报录取库同时,应将本单位考生考试违规记录数据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汇总后报教育部。

(三)对在招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责任。

(四)招生工作中,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一)博士生招生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二)在培养过程中经招生单位认定不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但具备攻读硕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博士生,经招生单位审核批准后可按硕士研究生模式培养。招生单位应及时将此类学生有关信息报经省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将其博士生学籍转为硕士生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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