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资源发〔2023〕131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一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一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办资源发〔2023〕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推动《“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相关任务落实,加强优质度假旅游产品供给,根据《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我部决定依据新修订施行的《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开展新一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符合《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26358-2022)及相关细则要求;
2.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3.度假设施相对集聚,经营状况良好;
4.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健全;
5.游客综合满意度较高;
6.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7.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8.主要经营主体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
9.近3年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负面舆情;
10.被认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
二、申报材料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申报工作,并向文化和旅游部提交下列材料:
1.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推荐文件及《旅游度假区初审情况统计表》;
2.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申请报告书,包括旅游度假区基本信息(含名称、管理机构、空间范围、面积等)、发展概况、度假资源与环境、度假产品、度假公共服务、运营管理、市场结构与影响、生态文明与社会效益等内容;
3.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自评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含文字、图片、视频);
4.近3年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负面舆情的承诺书;
5.其他材料。
三、认定程序
按照“材料审核—基础评价—现场检查—审议—公示—公告”的程序组织认定。
四、工作要求
1.自2023年起,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工作将采取定期申报、常态化评审的方式开展,不再另行印发通知。推荐申报的度假区,按照程序通过基础评价的,纳入现场检查名单,对于未通过基础评价的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基础评价,第2次基础评价未通过的,自告知结果之日起,2年后方可按程序重新申报。对于通过常态化现场检查的度假区,将按程序予以确认,未通过的度假区将反馈现场检查情况,告知其存在的问题,需要开展至少1年的整改提升,才可以再次申请现场检查,第2次现场检查未通过的,自告知结果之日起,2年后方可按程序重新申报。
2.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申报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和《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26358-2022)及相关细则要求,切实把好初审推荐关,择优确定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申报对象。每年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推荐上报1—2家,并按照优先顺序排序;若无排序将按照推荐申报时间排序。
五、申报方式
(一)申报时间
2023年推荐申报时间,自即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以后年度统一集中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度4月1日至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方式
1.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文件、旅游度假区初审情况统计表报送纸质材料
2.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申请报告书,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自评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含文字、图片、视频),近3年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负面舆情的承诺书,上述材料均通过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管理系统报送。
3.请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已公告的省级旅游度假区名单(含公告时间)于2023年8月31日前一并报送至我部。以后年度省级旅游度假区统一报备时间为每年度4月1日至30日。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 赵成、栗君杰
联系电话:010-59882071、5988207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3年7月12日
附件:【点击官网下载】
1. 旅游度假区初审情况统计表
2.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申请报告书
3. 近3年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负面舆情的承诺书
4. 旅游度假区等级评价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