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发通 〔2023〕30号《司法部关于批准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等33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变更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增派代表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07-29 14:27:18

司法部关于批准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等33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变更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增派代表的通知







司发通 〔2023〕30号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司法厅(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吴一尘的报告》(京司审〔2022〕2343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英国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伍庆哲的报告》(京司审〔2022〕2344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英国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变更派驻代表处首席代表刘恺信的报告》(京司审〔2022〕2346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美国普衡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曹丰的报告》(京司审〔2022〕2347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美国达维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殷玥的报告》(京司审〔2022〕2348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马渊媛的报告》(京司审〔2022〕2349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孙凯的报告》(京司审〔2022〕6880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赵杨的报告》(京司审〔2022〕7047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日本森·滨田松本法律事务所增派代表盐崎耕平的报告》(京司审〔2022〕7623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麦保罗的报告》(京司审〔2022〕7761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变更派驻代表处首席代表黄克的报告》(京司审〔2022〕7762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美国吉布森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李之峣的报告》(京司审〔2022〕7763号),《关于美国德汇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2〕69号)、《关于日本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2〕70号)、《关于(美国)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2〕71号)、《关于美国温斯顿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2〕131号)、《关于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2〕133号)、《关于美国凯易国际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2〕141号)、《关于美国凯拓国际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2〕144号)、《关于挪威威宝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2〕153号)、《关于霍金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2〕154号)、《关于美国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2〕155号)、《关于新加坡王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2〕159号)、《关于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2〕161号)、《关于英国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2〕162号)、《关于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2〕173号)、《关于美国凯拓国际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和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2〕186号)、《关于美国赛法思·肖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报告》(沪司〔2022〕187号)、《关于美国瑞格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2〕188号)、《关于美国昆鹰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2〕218号)、《关于英国夏礼文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2〕219号)、《关于霍金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2〕259号)、《关于美国普衡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报告》(沪司〔2022〕281号)、《关于美国普盈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2〕282号)、《关于高伟绅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2〕283号)、《关于韩国律村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2〕292号)、《关于美国贝纳诗·福瑞兰德·可普兰·安若诺夫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报告》、《关于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报告》、《关于美国斐格毕迪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澳大利亚郑玉桂律师事务所申请增加驻广州代表处代表的初审意见的报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西班牙纳嘉文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驻广州代表处首席代表初审意见的报告》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厅(局)报告,具体如下:

1.批准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MORRISON & FOERSTER LLP)变更黄克(Ke Huang)为其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增派麦保罗(Paul Douglas McKenzie)为其驻北京代表处代表。

2.批准美国吉布森律师事务所(GIBSON, DUNN & CRUTCHER LLP)增派李之峣(Zhiyao Li)为其驻北京代表处代表。

3.批准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SKADDEN,ARPS,SLATE,MEAGHER & FLOM LLP)增派孙凯(Kai Sun)为其驻北京代表处代表。

4.批准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DECHERT LLP)增派赵杨(Zhao Yang)为其驻北京代表处代表。

5.批准美国达维律师事务所(DAVIS POLK & WARDWELL LLP)增派殷玥(Yue Yin)为其驻北京代表处代表。

6.批准美国普衡律师事务所(PAUL HASTINGS LLP)增派曹丰(Tso, Fung John)为其驻北京代表处代表,变更严嘉(Yan Jia)为其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7.批准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JONES DAY)增派吴一尘(Wu,Yichen)为其驻北京代表处代表。

8.批准英国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HERBERT SMITH FREEHILLS LLP)变更刘恺信(Lau, Hilary Hoi Shun)为其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增派伍庆哲(Ng,Kyung Chol)为其驻北京代表处代表,增派邢成栋(Xing,Chengdong)为其驻上海代表处代表。

9.批准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 LLP)增派马渊媛(Sabrina Ma)为其驻北京代表处代表、易卫忠(Yi Weizhong)为其驻上海代表处代表。

10.批准日本森·滨田松本法律事务所(MORI HAMADA & MATSUMOTO)增派盐崎耕平(Shiozaki Kohei)为其驻北京代表处代表。

11.批准美国昆鹰律师事务所(QUINN EMANUEL URQUHART & SULLIVAN LLP)增派叶简剑(Ye, Jianjian)为其驻上海代表处代表。

12.批准美国温斯顿律师事务所(WINSTON & STRAWN LLP)增派Harding Jacob Daniel为其驻上海代表处代表。

13.批准美国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SIDLEY AUSTIN LLP)增派徐家铮(Hsu Steven C)为其驻上海代表处代表。

14.批准美国德汇律师事务所(DORSEY & WHITNEY LLP)增派李玥(Li Yue)为其驻上海代表处代表。

15.批准美国凯拓国际律师事务所(KILPATRICK TOWNSEND & STOCKTON LLP)变更古怀恩(Gray Charles William)为其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变更原首席代表睿凯(Reed Kristopher Lane)为其驻上海代表处代表,增派沈飞(Shen Fei)为其驻上海代表处代表。

16.批准美国凯易国际律师事务所(KIRKLAND & ELLIS INTERNATIONAL LLP)增派郑煜(Zheng Yu)为其驻上海代表处代表。

17.批准美国赛法思·肖律师事务所(SEYFARTH SHAW LLP)变更黄志豪(Wong Raymond Chi Ho)为其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18.批准美国普盈律师事务所(PILLSBURY WINTHROP SHAW PITTMAN LLP)增派许春彬(Xu Chunbin)为其驻上海代表处代表。

19.批准美国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SQUIRE PATTON BOGGS LLP)增派Warren Scott Alan为其驻上海代表处代表。

20.批准美国斐格毕迪律师事务所(FAEGRE BAKER DANIELS LLP)增派李益强(Yiqiang Li)为其驻上海代表处代表。

21.批准美国贝纳诗·福瑞兰德·可普兰·安若诺夫律师事务所(BENESCH FRIEDLANDER COPLAN & ARONOFF LLP)变更潘连忠(Pan Lianzhong)为其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22.批准美国瑞格律师事务所(ROPES & GRAY LLP)增派余书莹(Yu Shu-Yin)为其驻上海代表处代表。

23.批准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DLA PIPER UK LLP)增派尤文泓(You Wenhong)、蔡滢(Cai Ying)为其驻上海代表处代表。

24.批准英国霍金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HOGAN LOVELLS INTERNATIONAL LLP)增派魏廉(Williams Don Sheldon)、牟光栋(Mou Tony Kuang Ton)为其驻上海代表处代表。

25.批准英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CLIFFORD CHANCE LLP)增派张弛欣(Zhang, Chixin)为其驻上海代表处代表。

26.批准英国夏礼文律师事务所(HOLMAN FENWICK WILLAN LLP)增派曹璐(Cao Lu)为其驻上海代表处代表。

27.批准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GIDE LOYRETTE NOUEL)变更胡杰(Rougier Guillaume,Maxime Philippe)为其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28.批准新加坡王律师事务所(WONG PARTNERSHIP LLP)增派庄子钊(Chng Zi Zhao Joel)为其驻上海代表处代表。

29.批准日本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ANDERSON MORI & TOMOTSUNE)增派芳贺洋一(Haga Yohichi)为其驻上海代表处代表。

30.批准韩国律村律师事务所(YULCHON)增派金正旻(Kim Jung Min)为其驻上海代表处代表。

31.批准挪威威宝律师事务所(WIKBORG REIN ADVOKATFIRMA)增派Bjerken Bard Breda为其驻上海代表处代表。

32.批准澳大利亚郑玉桂律师事务所(GORDON CHENG BARRISTERS & SOLICITORS)增派吴佩霖(Ngu Pei Ling)为其驻广州代表处代表。

33.批准西班牙纳嘉文律师事务所(NET CRAMAN ABOGADOS ASOCIADOS)变更陆艾泺(Alvaro De Luis Andres)为其驻广州代表处首席代表。

请予办理注册等相关手续。





 

司法部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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