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投资〔2023〕192号《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3年二季度投资“赛马”激励地区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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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3年二季度投资“赛马”激励地区的通报
浙发改投资〔2023〕19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2023年二季度以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扩大有效投资决策部署,紧盯全年投资目标任务,全力推进“千项万亿”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投资“赛马”激励机制(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21〕53号)及有关评分细则规定,经综合评价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对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等4个设区市,桐庐县、慈溪市、苍南县、嘉善县、长兴县、诸暨市、义乌市、衢州市衢江区、舟山市定海区、临海市、缙云县等11个县(市、区)予以通报激励。省级有关单位要按照激励机制规定,落实激励措施。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第十五届三次全会精神和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部署要求,坚定不移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在推进共同富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奋力打造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积极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坚持以项目看发展论英雄,全力推进1244个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重大项目建设,促进投资平稳较快增长,为全省“攻坚三季度、奠定全年胜”大局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