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渔发〔2013〕32号《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4-25 01:43:09

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




农渔发〔2013〕32号

 

 



为贯彻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以及全国现代渔业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扩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规模,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进现代渔业建设,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辐射带动作用,使健康养殖示范从点上创建向整县创建推进,实现全县范围内的养殖场、合作社全面达到健康养殖要求,形成健康养殖的长效机制;通过健康养殖示范县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各省及全国整体推进渔业健康养殖,努力率先实现渔业现代化。

二、创建内容

创建工作从侧重健康养殖技术措施的落实向整个养殖产业体系各环节措施落实的整体推进。具体内容包括:

(一)改善生产条件,创新经营机制。加快养殖池塘、网箱、工厂化养殖车间的标准化改造和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改善养殖生产条件以满足健康养殖要求。培育壮大养殖生产专业合作社和家庭渔场,鼓励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养殖户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创新渔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以提高组织化程度和管理水平。

(二)完善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完善技术推广、病害防治、环境监测、质量检测及产前、产中、产后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服务手段和能力建设,保障运行经费投入,提高服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为健康养殖保驾护航。

(三)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苗种产地检疫和质量安全监管等行业管理制度,依法行政,规范管理,逐步形成健康养殖长效管理机制。

三、创建标准

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两年为一个周期。申报参加示范县创建活动的县(区)在两年内应达到以下要求和标准:

(一)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将创建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写入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县级财政投入水产养殖的资金规模不少于投入农业资金的10%,制定颁布水产养殖产业发展规划。

(二)具有较大产业规模。县(区)内养殖规模和产量达到一定标准。东、中部地区养殖面积20000亩以上、养殖产量10000吨以上;西部地区养殖面积10000亩以上、养殖产量3000吨以上。

(三)规划确权制度完善。依法编制颁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水域、滩涂发展水产养殖,严格保护规划内的养殖水域、滩涂,无违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行为。严格保护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率90%以上(按上一年度统计的养殖面积计算)。

(四)行政管理能力较高。建立养殖场数据库。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用饲料和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率均为100%,生产、经营规范,市场秩序良好。建立健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乡村兽医备案制度,检疫阳性样品生产场的阳性苗种依法处理率100%。

(五)质量安全监管到位。对养殖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渔场以及10%以上零散养殖户必须进行水产品药残抽检,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95%以上,药残检测超标产品依法处理率100%,没有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六)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县级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等社会化服务机构健全,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组织完善。有关机构的公益事业有财政预算支持,积极开展健康养殖技术培训、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和病害防治服务,没有发生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流行和蔓延。

(七)养殖生产条件优良。建立全县(区)养殖面积10%以上的核心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生产。养殖水源水质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养殖废水达标排放。80%以上养殖区域通过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证。积极开展养殖池塘、网箱、工厂化养殖车间标准化改造,集中连片的养殖池塘100%、分散的养殖池塘60%以上达到标准化要求(参考省级标准)。80%以上的工厂化养殖、设施养殖实现循环水养殖。60%以上的生产单位使用增氧、投饵等养殖机械。

(八)健康养殖措施落实到位。养殖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渔场制订有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生产操作规程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养殖生产单位全面建立养殖生产、药物使用和产品销售三项记录。有专用的药物(含清塘、消毒、水质底质改良用品)、饲料储存室,有严格的入、出库管理制度和台账,产品实现可追溯。不使用“三无”投入品。至少配备1名以上专职水生动物防疫和质量安全监督技术人员。

(九)产业化、组织化程度高。县(区)行政区域内至少有5家以上部、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企业、企业+农户、渔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渔场等组织形式所经营的养殖面积占全县(区)养殖总面积的比例达60%以上。销售水产品实现品牌化经营。

四、创建程序


(一)申请推荐

1.通过两年创建能够达到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标准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自愿提交参加创建活动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申请表》(见附件1)、创建工作方案、其他证明材料等。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经所在地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2.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经过初审,择优选择综合条件较好、两年内能够达到创建标准的县(区),以正式文件向我部渔业局推荐备案。

(二)考核验收

3.自申请参加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至第二年年底前,创建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示范县考核验收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创建标准的有关材料。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如认为该县(区)基本达到创建标准的,正式行文(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我部验收;如认为暂不符合创建标准的,向该县(区)提出改进措施。

4.我部收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后,进行书面审查,将审查结果反馈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其中已经达到创建标准的,下发验收通知。

5.验收工作由我部统一组织,委托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渔业行政、推广、科研、执法等机构专家组成5人以上的验收工作组,我部渔业局派员或委托相关人员及专家直接参与验收工作。依照创建标准和《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验收评分表》(格式见附件2)对有关县(区)的创建工作全面审核、现场考察,逐条评价。评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

(三)命名及监管

6.考核验收工作完成后,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将验收结果报我部渔业局,经审核后,最终确定示范县验收合格名单并发文公布,授予“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称号并授牌匾。示范县有效期5年,期限届满前,示范县可以提出复查申请,未申请复查的或复查不合格的,取消示范县称号。

7.命名后的示范县(区)的监管工作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县(区)每年年底前应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对示范县(区)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区),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将情况报送我部渔业局,经审核后,取消其示范县称号并通报。示范县(区)如出现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我部直接通报取消其示范县称号。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认识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重大意义,成立各级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领导小组,特别要坚持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为示范县创建主体,将示范县创建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和绩效考核内容。要整合渔业推广、科研、执法等机构的力量,对示范县的创建工作进行日常指导和监督,促进其更快达到创建标准,更好发挥示范作用。

(二)加大政策扶持。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将示范县创建作为现代渔业建设的重要举措,积极争取和整合有关现代渔业的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不断加大对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的投入力度,支持其创建和示范工作,提升创建水平。

(三)做好总结宣传。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注意总结示范县创建活动中的成功经验做法和创建示范成效,定期进行总结交流,并利用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介,加强工作交流和宣传报道,扩大示范辐射范围,使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工作联系电话:010-59192976
 

 


附件:

1.农业部渔 业健康养殖示范县申请表

2.农业部渔 业健康养殖示范县验收评分表

 

 

 


农业部

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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