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运发〔2015〕107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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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的通知




交运发〔2015〕107号

 

 



为服务“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深入贯彻落实《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加快推进物流大通道建设,不断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

一是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交通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交通运输行业已进入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关键时期,提高不同运输方式的一体化衔接和协作水平,提升综合运输服务整体效能已成为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通过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充分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组合优势,实现运输资源的高效整合和运输组织的无缝衔接,是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举措。

二是推进物流大通道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物流大通道建设,是国家从发展战略出发,解决物流基础设施网络衔接不畅、运输大通道建设滞后、运输组织集约化水平偏低、货运效率不高的重大举措。推进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是物流大通道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调整优化运输结构,显著提高运输组织效率,切实降低通道物流成本,增强运输保障能力,为保障重要物资运输、提升物流服务水平、带动沿线经济发展等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推动多式联运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多式联运尚处于初级阶段,发展形式总体单一、覆盖面小,专业化、组织化水平低,一体化运行不畅,同时面临政策、法规、标准、技术等障碍。通过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完善联运基础设施,推动多式联运政策、关键技术和服务创新,优化运输组织,逐步破解多式联运发展的制约瓶颈,全面推动我国多式联运发展,切实提升综合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建设,以物流大通道为主要依托,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着力构建以设施高效衔接为基础、以站场快速转运为重点、以各种联运形式竞相发展为路径、以信息资源整合共享为支撑、以设施设备及服务标准化为保障的多式联运组织体系,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大力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先行官”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创新多式联运运输组织。发挥政府对市场的引导作用,加快通道和枢纽建设,健全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分类推进,重点突破。根据不同地域产业经济特点、基础设施条件和企业各自优势,以需求为导向,探索差别化和多样化的示范模式。以点带面,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引领带动作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在具备基础和条件的地区,近期优先选择公铁联运、公水联运、铁水联运等模式进行重点突破。

——创新驱动,服务支撑。坚持创新发展,加大联运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提高联运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注重政策和机制创新。在优化基础设施衔接、提升设施装备水平的同时,以组织化、一体化、规范化为重点,不断优化多式联运软环境,大力提升全程运输服务能力。

——强化协作,凝聚合力。强化跨方式、跨区域组织协调和高效协作,建立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的业务协同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三、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先期开展15个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形成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和带动作用的多式联运枢纽场站、组织模式、信息系统以及多式联运承运人;不断完善多式联运设施、装备、信息化、运营组织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探索托盘集装单元等管理运营模式;逐步充实推进多式联运发展的政策与法规,加快推进多式联运发展。在此基础上,不断归纳形成典型经验和做法,制定完善多式联运发展顶层设计,建立多式联运持续、有序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物流大通道建设,促进我国多式联运加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

1.强化多式联运基础设施衔接。

加强港口、铁路、公路货运枢纽的对外专用通道建设,以专业化的集装箱和半挂车多式联运中转站建设改造为重点,提高不同运输方式间基础设施衔接水平。同时按照多式联运的运作要求设计快速中转作业流程,提高多式联运基础设施一体化运营支撑能力。

2.探索创新多式联运组织模式。

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货物需求特点,探索创新多式联运组织模式,推动建立多式联运运营组织一体化解决方案,支持推进“一单制”的全程无缝运输服务。推动建立以多式联运枢纽和信息系统为组织平台的资源整合模式,促进多式联运服务和上下游产业的跨界融合和联动发展。

3.统一规范多式联运服务规则。

按照不同联运模式的特点和要求,探索建立健全多式联运服务规则并进行示范应用,鼓励制定企业标准,为制定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奠定基础。加强铁路、公路、水路和民航运输在一体化组织中的货物交接、合同运单、信息共享、责任划分、保险理赔等方面的制度对接和统一规范,提高不同运输方式间的标准规范衔接水平。

4.推广应用快速转运装备技术。

加强基于国际集装箱、厢式半挂车等标准运载单元的多式联运快速转运装备的研发,支持发展铁路专用平车、半挂车专用滚装船、公铁两用挂车等专业化装备,实现装卸设备和转运设备的无缝对接。充分利用RFID、物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建立智能转运系统,不断提高多式联运换装转运的自动化作业水平。

5.推进多式联运信息系统建设。

完善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功能,建立全国性或区域性交通运输信息系统,提供多式联运公共信息服务。推进不同运输方式、不同企业间多式联运信息开放共享和互联互通,鼓励企业建立多式联运信息系统,并研究推进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信息系统间的有效对接。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信息采集交换、货物状态监控、作业自动化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与广泛应用。

四、示范工程任务分工

(一)交通运输(物流)企业是示范工程的实施主体,可独立或与相关企业共同合作,编制示范工程具体实施方案,选择确定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具体线路,深入分析示范工程开展的基础条件,充分论证示范工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示范性,明确提出示范工程的总体思路、建设内容、运营组织及实施计划,分析示范工程开展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家及以上企业联合申报示范工程时,应签署合作协议。

(二)省级交通运输、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负责对交通运输(物流)企业编制的示范工程实施初步方案进行审核,对跨省示范工程项目进行协调;经审核后具备实施条件的方案,按程序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三)示范工程确定后,由交通运输(物流)企业负责具体实施,开展多式联运组织服务,推广应用快速转运装备技术,探索创新多式联运组织模式。地方交通运输、经济运行调节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政策、资金支持,负责完善多式联运基础设施衔接,制定多式联运服务规则,推进多式联运信息系统建设。

五、示范工程申报实施程序

(一)申报条件。

1.优先考虑“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物流大通道、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和已有铁水联运、甩挂运输等试点示范项目线路区域。

2.货运基础设施和枢纽条件较为完善,运输通道内包含两种及以上的运输方式,且衔接顺畅;货物集疏运体系总体健全,具备联运专用站场建设或改造的基础条件。

3.具有充足稳定的适箱(厢)或其他货源,具备组织铁路联运班列或者水路联运班轮的基本条件。

4.多式联运发展基础较好,具有较强的资金配套能力,拥有1~2家具备多式联运业务运作条件、从事相关业务1年以上的骨干企业。

5.具有先进的多式联运设施设备,具有一定数量的标准运载单元,具有专业化的联运设施和装备,具备快速转运装备和技术研发或应用能力。

6.具有明确的多式联运组织方案和运作机制以及信息系统建设方案。

7.当地已出台或将出台推进多式联运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已编制或正在编制多式联运发展相关规划。

(二)申报与实施程序。

1.项目申报。

各省份根据交通基础设施条件、货物运输特点及经济发展需求等可单独进行申报,也可跨地区联合申报,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两个及以上省份联合申报的,由牵头省份组织申报。省级交通运输、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示范工程整体实施方案,并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方案编制要点见附件1)

2.项目确定。

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上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后,两部委联合组织有关专业咨询机构或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筛选,择优研究确定具体示范工程项目、实施主体和年度实施计划。

3.项目实施与验收。

示范工程实施时间为3年。实施主体应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省级交通运输、经济运行调节部门应加强跟踪督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在示范工程实施完成后组织验收并做好总结推广。

(三)时间安排。

1.启动阶段。

2015年7月为示范工程启动阶段,省级交通运输、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进行示范工程项目初选,确定实施项目和单位(企业),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并于2016年2月底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5月底公布示范工程项目名单。

2.组织实施阶段。

示范工程实施主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公布名单之后3年内认真组织推进示范工程建设。

3.总结评估阶段。

省级交通运输、经济运行调节部门应在示范工程组织实施完成后进行总结推广,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开展中间过程的督查和指导,并对示范工作进行评估总结。

示范工程的实施流程见附件2。

六、支持政策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给予政策支持。对于符合预算内基建、铁路、公路、水路资金(基金)使用政策的项目,将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省级交通运输、经济运行调节部门应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资金,对承担示范工程的单位(企业)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设施装备的购置与研发及信息化建设等领域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并给予其他必要的政策扶持。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交通运输、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充分认识示范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对示范工程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将示范工程有关项目纳入本省份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落实配套资金和扶持政策,确保项目组织实施。加强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市场主体的创造力和能动性,建立与示范单位的联系机制,及时掌握示范工程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示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做好组织实施。

各省级交通运输、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在单位(企业)自愿申请和严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认真组织推荐实施项目(单位),详细拟订实施方案。要加强中间过程的监督和指导,必要时组织专业咨询机构进行技术支持。实施主体要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省级交通运输、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运行分析报告。

(三)开展绩效评估。

交通运输、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示范工程的跟踪指导,逐步建立完善多式联运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健全信息采集制度,并在工程示范过程中同步推进实施,系统评价示范工程绩效,及时总结示范工程经验,完善配套政策,确保示范工程稳步推进。

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推进实施中,应充分借鉴国际多式联运发展先进技术及组织模式,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实践,加快推进多式联运发展。(《多式联运发展技术指引》见附件3)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联系人:郭谨一,010-65293778;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联系人:卫  勇,010-68505533。
 


附件:

1.多式联 运示范工程实施方 案编制要点

2.多式联 运示范工程申 报实施流程

3.多式联 运发展技 术指引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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