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员函〔2017〕412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4-27 01:01:05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的通知




海船员函〔2017〕412号

 

 



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以下简称《培训大纲》),现就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5月1日起,船员培训机构对新招录的学员应按照《培训大纲》要求开展培训,结合各自实际合理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质量;要重点加强对学员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开展实船培训和“师带徒”培训,着力培养应用型船员人才。

二、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开班前,将书面培训计划、培训课程以及培训课程论证情况(附件1)和培训课程安排对照(见附件2)报辖区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审核。未经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课程的,不得开班培训。

培训课程论证应由资格相当的人员进行,论证人员的资格情况应附表说明。

培训课时低于培训大纲推荐课时的,还应对可行性进行详细说明。如采用模拟器培训的,还应提交模拟器训练方案满足相应训练要求的测试报告。

三、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确认后的培训课程开展培训。培训课程确认后,对未发生变化的同一课程,培训机构无需再次申请确认。经确认的培训课程发生变化的,培训机构应重新申请培训课程确认。

四、对培训课程的确认,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主要核实课程安排对实施培训大纲的覆盖性、符合性和可行性:

(一)采用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内容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

(二)培训内容的理论和实操学时安排是否合理;

(三)师资的数量是否满足培训规模的需要和教学能力是否胜任既定的培训目标;

(四)采用模拟器培训的,模拟器训练方案是否满足相应的训练要求,达到相应的训练目标;

(五)培训采用的授课方法、手段、程序和资源保障是否科学、有效,能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和规模要求。

对经过确认的培训课程,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留存副本。

五、除以下情形仍按现行《海船船员考试大纲》规定的标准考试外,其他船员考试应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适任标准执行:

(一)在2018年8月1日前进行的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

(二)在2017年5月1日前参加培训的学员(不包括航海院校的学生)。

六、请各直属海事局做好《培训大纲》的宣贯和政策解读,确保船员培训机构和广大学员理解到位,要加强对船员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船员培训行为。
 



附件:

1.培训课程论证情况表.doc

2.船员培训项目培训安排.doc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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