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发〔2015〕167号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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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发〔2015〕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厅(局)、商务厅和科技厅,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创建、验收、命名、监督等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联合组织修订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生 态工业示 范园区管 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技部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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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环发, 生态, 工业, 示范园区, 管理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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