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员〔2011〕923号《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5-01 02:35:07

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员〔2011〕923号

 

 

 


各有关单位: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将于2012年3月1日实施,为了做好履约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培训内容和要求的调整情况

(一)增加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和机舱资源管理(ERM)三项适任内容,各项适任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的要求见附件1。

(二)增加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适任标准,各适任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的要求见附件2。

(三)增加保安意识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人员两项培训,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的要求见附件3。原具有船舶保安员培训资质的单位具备保安意识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人员两项培训资质,培训规模与保安员培训规模相同。

(四)调整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和滚装客船等特种船合格证培训项目。原油船安全知识、化学品船安全知识两个项目合并为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原油船安全操作和原油洗舱两个项目合并为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原客船和滚装客船船员培训两个项目合并为客船培训,调整后的培训项目的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的要求见附件4。

原同时具有油船安全知识和化学品船安全知识培训资质的单位,具备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的资质;原同时具有油船安全知识、油船安全操作和原油洗舱培训资质的单位,具备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的资质;原具有滚装客船培训资质的单位,具备客船船员培训资质;原具有液化气船安全知识、液化气船安全操作培训资质的单位,具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的资质。

二、上述有关培训项目的现场核验工作由直属海事局组织实施。对于申请新增上述第(二)、(三)、(四)项规定中培训项目的单位还应申请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附加审核,附加审核和现场核验同时进行。已取得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培训资质的单位不需进行现场核验,培训规模按要求执行。原仅具有油船安全知识或化学品船安全知识培训资质的单位,申请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资质时,只需进行现场核验,不再附加审核。

三、经上述第(一)项规定核验合格的单位可以开展对现职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其中按第(一)项规定核验合格的航运公司、服务机构可以对本公司或机构的现职海船船员开展相应的过渡期适任培训。经上述第(二)、(三)、(四)项规定核验合格的单位方可开展相应项目的合格证过渡培训。

四、培训大纲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行颁布。

五、各培训单位应及时配备满足相关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与教学人员,组织开展过渡期培训和相应的培训。2013年7月1日前尚未满足上述第(一)项要求的单位,将不再具备按新的考试发证规则开展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培训的资质。
 

 


附件

1:ECDIS、BRM和ERM适任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要求

2: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适任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要求

3:保安意识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要求

4:油船、化学品船、客船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要求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通知全文;


附件2: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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