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函〔2017〕585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7〕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相关司局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精神,改革完善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70号)有关要求,部研究制定了《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要根据《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在确保登记资料移交到位、人员划转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分类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通过创新申请方式、提高受理能力、加强业务联动、强化信息共享等措施,除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登记以及未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涉及不动产登记等较为复杂的登记情形仍按照30个工作日办结外,一般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不动产查封登记、异议登记要即时办理,切实做到规范有序、便民利民。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不动产登记效率和质量平衡关系,要以稳定和保护产权为基本原则,在完成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任务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确定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任务今年10月底前完成,请各地以省为单位于今年12月底前将任务落实情况报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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