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函〔2017〕64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有关问题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17-05-03 00:01:5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17〕641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国土资呈字〔2017〕8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下简称部令第68号)已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3年,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2015年之后批复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适用部令第68号规定,有效期自动延展为3年。今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超出有效期的,均需重新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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